胡泳:尊重私有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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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2日 19:42 经济观察报 | ||
回顾历史,为什么我们在今天呼唤宪政?没有宪政,“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的状况就不会改变 -胡泳/文 “租给人一座花园,/他还给你的是一块沙地;/送给人一块沙地,/他会将它变成 花园与沙地的彼此转换,彰显的当然是私有产权的关键作用。这个道理,中国的古人早就说过,孟子曰:“有恒产者始有恒心”;西方的先哲孟德斯鸠也讲得斩钉截铁:“私有产权乃道德之神。” 然而,长期以来,在汉语里,“私”总是和坏事结合在一起。没有一个与“私”结合的合成词是褒义的,“私有财产”更是被视为“万恶之首”。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明确提出“消灭私有制”,至1999年的宪法,在第13条中才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宪法第12条说: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又说: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类似的神圣性却没有应用到私有财产权上。从此意义上说,2002年发生了两件石破天惊的大事情,令私权终于得以直面庞大的公权。 一是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大的报告中出现了这样两句话:“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这是执政党首次提出正确对待私有财产和财产所有者。 二是12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中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交最高立法机构讨论,在第二编物权法中,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后,对私人所有权作出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这是多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对产权问题的一个法律回应。 这两件事情是否昭示着中国公民的财产权即将结束“动荡不安”的状态?果真如此,中国的宪政史将翻开崭新的一页。原因无他,各国宪法均把财产权问题作为宪政的基石之一。世界上第一个发展成功的国家英国就是靠宪政秩序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富强起来的,而在近代初期,法国在各方面的条件与英国相比相差无几,但是,法国却未能成为“第一只变成青蛙的蝌蚪”。法国经济在19世纪前落后的原因,正在于国家政权过于强大和政府任意侵犯财产。 如果觉得这样的例子太远,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中国和近邻日本的发展历程。在1868年之后的“维新”期间,日本明治政府提出了“富国强兵”、“殖产兴业”和“文明开化”三大改革政策,政治上向西方看齐,搞政党自由和议会政治,只是不肯放弃天皇的实权;经济上,明治政府先是大力发展国营企业,但由于相当数量的国营企业资金短缺和管理不善,连年亏损,给政府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从1880年起,政府对原有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通过发行“金禄公债”、设立“创业基金”和“劝业基金”、增加财政信贷以及“处理”国营企业等一系列措施,由依靠国营企业对私营企业的间接带动和示范,转向对私人资本主义的直接扶持、培植和保护。不过30年时间,日本就成为亚洲最现代化的国家。 而清朝的洋务运动,“却想在不改变政治制度的条件下,用国有制官办、合资企业官商合办、承包制官督商办,通过模仿技术来实现工业化。这在当时效果当然好过洋务运动前的中国经济。但是这却使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政府与民争利,既是游戏规则制定者,又是裁判加球员,因此私人经济无法生长起来。”(经济学家杨小凯语) 这里面其实有两个问题:其一,洋务运动是从学习西方的军事技术入手开始其现代化道路的,但要富强,仅仅引入西方器用是不够的,必须像日本那样,抱着当个好学生的态度,全面、认真地学习西方;其二,洋务运动重“官办”而轻“商办”,压制私营经济发展,也为中国近代经济的失败埋下了种子。当时在华的西人慕维廉犀利地指出:“中外殊风。凡举大事、兴大利,中凭乎官而势多难举。外则凭乎民焉,各人有各地,若开矿铁路等事,地属何人之界,即事属何人所办,惟上输国课而仍藏富于民也。” 回顾历史,为什么我们在今天呼唤宪政?没有宪政,“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的状况就不会改变。而假如宪法真正确定了平等原则,国家、集体、法人、私人、外商的财产,都得到平等的保护,“要神圣都神圣”,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将感到更安全,从而愿意进行更大规模的投资,转移资本的现象会逐渐减弱;企业的短期行为也会得到遏制,人们更愿意考虑长远战略,社会的持续、稳定和繁荣由此相伴而生。 另外的重大结果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事实上的“双轨制”将会逐渐消失。十六大报告说应“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现实中,我们看到,还有多个行业不准私人经营,如银行、电信、铁路、外贸等等。而根据WTO规则,外国私人公司反而可以进入中国这些市场,这样的事情岂不奇怪吗?如果不能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我们损失的将是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 所以,这方面的改进所带来的好处是怎么说都不为过的。仍然是那个慕维廉反问得好:“至论民间开新之工……须禀告官长,准而后行,若私自为之,动加责罚,故百姓不敢自擅。夫如是抑民自主之意,即阻挡诸事之兴,岂能富强哉!”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对话》总策划,电子邮件:yhu@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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