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洁:职业化的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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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2日 19:29 经济观察报 | ||
人大代表职业化目前存在三个障碍:第一个是理论上的,中国没有承认分权原则;第二个是经费问题;第三个是职业化的伦理道德问题。 目前国内有关人大代表职业化的论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认为人大代表的个人素质比较低,尤其是法律方面的素质比较低,所以希望通过提高代表素质来提高专业化;第二是认为人大会期应当延长,因为人大代表的开会时间基本上是每年三月份的两周,除了听取报 第一个就是素质的问题。人大代表主要是代表选举他的选民团体,至于他的素质高还是低,至于它是否具有法律的背景,是由选民来决定的,如果选民认为他具有代表的素质,他就可以代表。这是一个代议机关本身属性所决定的。因为代议机关是一个表达意志的论坛,至于它表达的是什么意志,可以是多样化的。人大代表的素质应该提高,但是我觉得这可能不是职业化的一个核心。 第二是会期的问题。代表的职业化跟会期有很大的关系。我们全国人大每年开会一次,这与各国相同。问题是我们的会期是两周左右,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是170天到280天左右。会期太短,代表工作就难以展开,职业化无法体现。基于这个原因,会期作为一个职业化的命题来讨论是很重要的。按现行会期,人大代表再职业化,他一年还是开这15天会,按照通常的议程,其中有7天可能都在听报告,另外7天则是表决立法等等,这对于人大的发展也好,还是对于代表民意也好,还是对于法律工作者在人大当中的作用也好,作用都十分有限。会期在职业化当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第三是人大代表的兼职问题。我觉得人大代表的兼职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来考虑。传统的宪法理论和实践,主要是从分权出发的。从这个角度出发,人大代表之所以不能兼职是分权的要求。分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同一个机关不能兼有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另一个方面是同一个人不能兼任不同职权的内容。对于一个议员来说,就是不能兼任政府的工作。各国的情况不同,中国的参照系不能确立在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上。从可比性来讲,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跟英国的议会制更有可比性,与周边的地区如香港和台湾地区更类似。这样一来,我们可能发现,很多国家即便允许内阁成员兼任议会代表,也有限制。英国内阁制下也不是所有的内阁成员都可以做议会的议员,它限定了某一些内阁成员,而且具体限定,例如英国是在它的议会法当中,香港是在它的立法会条例当中,台湾是在它的“立法院组织法”当中,规定了这些具体的人员。这种兼任限制,构成了一个代表或议员的职业化的范畴。 一个代表要充分行使其代表权,是因为有足够的会期要求他参与代表的工作;同时,他又不能兼任政府的工作,当然就能够体现代表的职业化。上述的兼任限制不是绝对的,他可以兼任其他的工作。座谈会一开始就有学者谈到,在对美国国会议员的分析当中,百分之多少是律师,百分之多少是商人,百分之多少是工人,从这个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到代表是可以兼任的,只是出于分权的要求,不能兼任司法机构的法官和政府的主要决策人员。因此,我觉得会期方面的要求,还有能不能兼任,尤其是对于政府职员的不可兼任,这是我们讨论人大代表职业化应该讨论的问题。 职业化的障碍 接下来我想谈一下中国目前人大代表职业化的障碍。 首先理论上的障碍,中国在制宪时理论上是不承认分权的。如上所述,分权原则之下要求代表专业化和职业化。在缺乏分权理论的情况下,要求代表职业化有点勉强。因为我们不要求分权,人大代表可以作为政府的工作人员,而且鼓励一些部门的领导来担任人大代表,这样就难以职业化。第二个理论上的障碍是代议制,以及在这个背景下的责任制政府的要求。西方之所以不允许政府的内阁成员、或者是政府的官员,尤其是决策者兼任代议机构的议员,是因为如果有这种兼任资格的话,代议机构就难以监督政府,甚至提出不信任案倒阁。不兼任的情况之下,没有利益关系,他可以以一个相对不偏不倚的姿态,甚至是对立的姿态来行使权力。所以说在代议制和分权理论没有获得认可的情况之下实行职业化,在理论上很难自恰。这也是为什么有学者提出我们需要进一步讨论一下人民代表大会究竟是什么机构,究竟什么是立法机关的属性。 第二个问题就是中国人大常委会权力太大,而人大常委会本身是层层间接选举的结果。在全国人大代表的层层间接选举之下,再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再产生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这个委员长会议制度下,有决定权的人,就只剩下了十来位。这种选举的结果,代表如何对选民负责?没有代表对选民的负责,职业化的意义又何在呢? 最后我想谈一下职业化的基本保障,从自己对一些国家或地区国会法的了解,谈谈他们对职业化的保障的几个方面。一般来说,各国对于议员的职业化和职业保障有这么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组织保障,各国基本上是通过设立多个常设委员会来保障其工作。这些常设委员会通常都有十几个,因为所有的代表都要分配到这些常设委员会当中。中国目前有九个常设委员会,还有一个人大常委会,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而实际上九个常设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不是靠代表,换言之,多数代表不是常设委员会的委员,而其中的代表通常也不经常参与工作。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到,即便你给一位代表270天的会期,他没有工作也不行。所以要给他一个常设委员会的组织,让他有一个参加工作的依托。 第二是经费保障,这个可以说是对代表经济上的支持。各国的国会法、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参议员的费用、普通议员的费用、议员秘书的费用是多少。美国的国会法更是明确规定了一个参议员在什么样的州当中,能用的办公室面积等等。之所以这么具体,是要他在物质上得到充分的保障。中国的人大代表要职业化的话,也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立法,或者是一个专门的决议,对代表的办公条件予以基本保障。 第三个方面是职业化的伦理道德问题。代表也有一个职业伦理问题,各国的国会法当中,除了规定代表的特权和权利之外,还会规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批评、罚款、除名等。如果中国的代表要是职业化的话,不仅仅应该授权给他,还应该加强它职业伦理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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