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词语中变革——民告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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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2日 18:30 经济观察报 | ||
黄茂军/文 在数千年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里,无数中国百姓恪守着“冤死不告状”的生存哲理,各级“衙门”也坚守着“官不悔判”的信条。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这一状况逐渐得以改变。 1987年7月,浙江苍南县的农民包郑照,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一纸诉状将县政府推上了法庭,这位生活在乡村的普通农民,一夜间成了海内外新闻媒体关注的名人。1989年,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标志着普通百姓有权利、有依据和政府部门“要个说法”。 1990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曾经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媒体广泛宣传,都称其为“民告官”的法。“民告官”这个形象的说法,据说是由当时的王汉斌副委员长提出的,其实,官也可以告官,所以后来法学界屡次修正说《行政诉讼法》并不完全是民告官的法。但正是由于“民告官”的形象说法,有效地冲击了多少年来的官贵民贱、民不可告官的旧观念。 《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了12年,但“民告官”依然不是一条坦途,“民”仍处于弱势一方,特别在收集证据上更是显得举步维艰,而被告席上通常难觅“官”的影子,更有甚者,有些“官”被告利用职权压制老百姓告状或者干扰法院审判。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5日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六个部分80条,从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地对行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规定的司法解释。它从举证、质证、认证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实质上的法律平等的精神。 我国行政法学的开拓者张尚教授曾经撰文指出,我国的行政法被误解了,人们将行政法与民法、刑法视为等同,“一谈到法,就是法院,其实法院仅仅是凭借司法权审案,更广泛的是政府要凭借行政权去执法,执什么法?执行政法。只有依法行政,行政法制建设才能搞得起来,这已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了。” 以行政法的老祖宗法国为例,他们因行政涉及的面非常之大,成立了国家行政法院,院长由法国总理担任。这个国家行政法院与一般司法意义的法院有本质的区别:行政系统的法院是凭借行政权来执法,司法系统的法院是凭借司法权来司法;行政法院如执行不通,可以告到司法系统的法院。 日常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出现各种大量的争议和纠纷,其主流并不是一个刑事犯罪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民事纠纷的问题,而是政府行为与百姓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政府对人们的管理是否得当、纳税人对公仆的作为是否满意、两者之间有何争议与纠纷、如何协调和解、妥善解决的问题。福=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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