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词语中变革——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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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2日 18:27 经济观察报 | ||
方军/文 听证(Hearing),简单地说就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的听证包括立法听证、司法听证和行政听证。它的基本出发点是:凡是有权的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决定,就应当听取利益可能受到影响的当事人的意见。 在中国,听证进入大众视野从价格听证会开始,价格听证的准确名称为“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属于行政听证。 2000年9月,“神秘无比”的第二次电信价格听证引发巨大争议:听证主持机构事先未公布任何准确信息,听证会代表保密,听证会完全封闭式进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的听证主持资格也受到学者的质疑。 民间对各种价格听证会的批评声音渐大。在较早开始价格听证的南京市,多次参加价格听证会的南京市政协代表薛正毅说,提供的听证材料多为要调价的单位千方百计地罗列要调价的理由,应具备的经过审计的相关财务报表、调查记录等几乎看不到,听证代表无法到单位进行实际调研。在某些价格听证会上,质询方和答辩方“高度一致”的祥和气氛也愈演愈烈。 2001年春运,全国铁路客运票价大幅上涨,河北律师乔占祥在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期望结果后,以未召开价格听证会为由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对此,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说,“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加快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建立的速度,提高了执行听证制度的严肃性”。同年8月1日,国家计委颁布施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2年12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经修订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居民用电、铁路客运票价、民航票价和电信资费等被列入国家计委听证目录。 转机发生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后。2001年1月12日,国家计委主持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铁路价格听证会,新华社的报道称这次公开与透明的听证会是“中国民主法制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一幕”。听证代表包括了消费者、经营者、人大政协代表和专家学者,向听证代表提供经过独立审计的铁道部门财务、成本数据,中央电视台、新华网对听证会进行了现场直播。 听证并不仅仅是价格听证,在立法、执法、人事任免、诉讼等方面都可以举行听证活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就引入“听证程序”。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行政法规都应当听取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正在酝酿之中的《行政程序法》也将对听证制度做出规定。 听证被写入法律是在50多年前的美国。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其实质是程序公正,是在于给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得当事人具有一种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防御权,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的任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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