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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词语中变革——罪刑法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2日 18:24 经济观察报

  邵颖波/文

  有两句我们最为熟悉的义正言词非常有趣:我们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但也绝不会放过一个坏人!在我们自己的编的现代戏剧里,这两句现在有时可以颠倒过来,变成“我们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但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过,相信大家印象更深刻的场面还是前一种,尤其是现今的警匪片中阴暗的审讯室里。

  事实上,这两句可以来回颠倒的、掷地有声的宣言恰恰反应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刑法观念在中国的激烈争斗。好人或者坏人,那底该由谁说了算呢?

  以前人们相信由皇帝说了算,结果发现伴君如伴虎,他想赐谁死谁就得赶快谢恩,绝没有为自己辩护这一说。后来,我们相信这事应该大家说了算,如果大家都说你是坏人,那你也别想抵赖,如果达到了民愤极大的程度,那照样也得引颈受戮,死得其所。

  中国几千年法治发展史其实无非就是刑法本身的发展史,但我们走的却是不同于别人的另一条道路,因为我们祖先始终信奉的教条是皇权至上,国法无边。在这一思想之下,千百年来严刑酷法、司法擅断、出入人罪的现象从未有过间断,这条遥远而漫长的中国刑法之路直至公元1997年才得以改变方向。

  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一项重要的现代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在世界各个文明国度有着200多年历史的、最为基本的人权法则终于在这一年成为中国刑法的第一准则,从而为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最为坚硬、牢固的底座。这项基本原则在中国的刑法中表述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老百姓很快就将其简化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整个实行着统一公约的社会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一个作为社会一员的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居公正地惩罚另一名社会成员。

  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在现实中难以被纯粹彻底地实施,并非全由司法者难以控制内心治人以力的冲动所至,“不能让任何一个坏人逍遥法外”的理念深深地植根于所有中国人的心中,表明中国仍需努力培植现代法治的土壤。面对被怀疑者,每个人都在内心认定他是有罪的人,希望他被惩罚,以至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这就是中国人长期信奉类推制度的理念基础。

  铲除类推制度,罪刑法定原则居功至伟。

  所谓类推,就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寻找一种最相类似的罪名加在有嫌疑者身上,从而达到治罪处刑的目的。类推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从《尚书·吕刑》说“上下比刑”到《周礼·王制》谓“附从轻”,再到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例相似的条文处罚之。其最后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上是1979年的国家刑法,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有两千多年历史的类推制度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最为令人骄傲的进步。更为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成为中国现代法治最为坚硬的盘石,不仅仅是由于它彻底葬送了类推制度,使中国人民不因事后定法或者社会传统习惯而遭受非正义的刑罚,而且,从这一基本原则出发,中国人民还一并接受了诸多现代法治的观念,比如彻底否定绝对不定期刑,比如坚持刑法不溯及既往,比如量刑标准上有利于当事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等等。所有这些法律原则终究改变了人们先前认为的国法大无边的观念,而最终认同了人权生而神圣、人权至高无上这样一种普世的现代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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