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产业基金”:对话实录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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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02日 15:02 新浪财经 | ||
新浪财经讯2003年2月28日,由《财经界》杂志社举办的“博士咖啡沙龙”在北京马克西姆餐厅举行。本期主题为“产业基金”。博士咖啡研究团队中的巴曙松、高辉清和赵晓博士到场,对话当前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是是非非。新浪财经独家全文报道,以下是本次对话实录: 巴曙松:首先声明一点,我的看法仅仅代表个人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的看法。对 但是,对于赵晓博士谈的看法我基本不赞同。赵晓博士批评高辉青博士关于产业基金的投资顶替积极财政政策退出的观点,我以为是误读了高辉青博士的观点,高辉青博士的特长是宏观分析,他讲的是总量的概念;赵晓博士讲的则是微观层面的投资的风险收益权衡的概念,两者讲的不是一回事吧。至于赵晓博士说国外没有产业基金这个概念,还分门别类地分析了目前我们所指的产业基金在西方属于不同的领域。国外没有这个概念,并不表示国外没有这种投资形式,国外的不少基金有大量的实业投资,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产业基金。国外没有的概念,我们也是可以有的。 我认为赵晓博士对于产业基金的判断还有一个错误,就是他认为国外类似的投资一定是跨行业,跨领域的,他认为“你不能规定我领域,当你限定了我的领域的话,你就加大了我的投资风险,本来我的风险就很大,你还限制,我的风险就更大了。”这个结论我认为是不对的。产业基金的投资并不一定就是要跨行业、跨领域的,盲目的多元化未必能够降低风险。仅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因为我认为证券投资基金与产业基金的运作机理是一致的。美国市场的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数目达到8个以上时,已经大约可以在90%的程度上消除非系统风险,不能为分散而分散,盲目的分散反而可能加大投资成本、加大风险。究竟一个基金投资于什么领域,那是基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一个特定的约定,有的基金就可能是非常集中的,这取决于管理人对特定投资机会的判断,取决于基金投资者对于这种投资理念是否认同;如果管理人有一个集中投资的理念,投资者也认同,有什么不能集中的?如果你宣布自己是一个只投资中国市场的基金,结果你盲目分散,广泛投资,变成一个亚洲基金,全球基金,基金管理人反而是没有履行诚信的义务,没有实现在事先对基金投资人的承诺。 对于产业基金在中国是否有发展潜力,赵晓博士作出的结论我认为也是有点自以为是的。他刚才说,“如果这个房地产公司效益真的很好,回报很高,你会继续到银行贷款,如果银行都觉得你的风险太大了,这种基金你怎么进行投资呢?这种基金管理费、手续费、代理费,附加了至少是4%的成本,银行的投资都不核算,风险都太大了,你如何进行这种成本更高的投资呢?”显然,赵晓博士在这里忽视了几个问题,首先是忽视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正是在包括产业基金、证券基金等多种新的融资形式在内的融资渠道,与银行贷款这种占优势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竞争带来的,没有新的融资渠道的竞争,银行贷款的效率永远不会提高,特别是当前中国融资结果里面,银行融资占的比重太大,对债权性融资的依赖太大。第二,赵晓博士忽视了一点,就是并不是所有的基金公司的管理成本都是4%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基金公司的收益水平都是一样的,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他的管理能力不同,获取收益的能力不同,控制成本的能力不同,只有那些能够获得较之银行更高收益、更低成本的基金管理公司,才可能在当前银行主导的融资结构中获得生存空间。第三,他举的房地产公司的这个例子,没有注意到贷款这种债权性融资与产业基金的股权投资这种股权性融资对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同影响。 另外,我还要说的,也许在立法方面可能因为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分别立法,但是,实际上在运作的机理、监管的机理方面,证券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并没有根本的差别,我们在这里还需要花费这么大的精力来讨论产业基金的必要性,本身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这都是资产管理业务嘛。 如果我们从比较广泛的角度来考察资产管理业务,从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安排层面观察,规范资产管理活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首先是代理形式,也就是投资者和管理者签署委托合同,投资者不转移资产的占有,受托管理者代表投资者,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管理后果由投资者承担。其次是信托形式,投资者和管理者签署信托合同,投资者转移资产的占有,受托管理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管理后果归属投资者或者指定的受益人。第三是公司形式,由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按照公司法组建以投资管理为目标的公司,然后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财产委托给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者进行管理(其间签署信托合同),投资管理后的损益由公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管理者向公司收取受托管理手续费。第四是有限合伙形式,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管理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管理者以投资入伙的资产对管理活动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看来,一个完整的针对资产管理的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应当考虑到上述不同的资产管理形式。现实地看,各种不同形式的资产管理活动,已构成我国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有其存在的需要,也有其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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