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273:20:36□本报见习记者李锐
春节的旅游黄金周刚过,广州市就宣布,旅行社今年起可明收“回扣”,游客跟团到广州旅游,在“广州
市推荐旅游购物区”购物,实际交易额的一部分将成为商家支付给旅行社的佣金。据报道,广州市副市长苏泽群日前表示,商
家招徕旅游团可以按照商业惯例与各旅行社订立团队购物奖励协议,但是奖励额不得超出实际交易额的20%,奖励款项也
应
当直接进入签约旅行社的银行帐户;对于未签约旅行社,商家不得支付任何形式奖励给导游、领队等工作人员。导游、领队、
司机拿回扣已是业界公开的秘密,由此引起的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也让主管部门很是头疼。把“暗箱操作”转为“明拿佣金”
也不是广州市的首创,海南、桂林、张家界三地在实施“公对公佣金制的过程中现已走在了前列。对于由“暗扣”变为“明
扣”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戴斌副教授。记者:“回扣”是否有其存在的合理
性?解决导游私拿“回扣”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戴斌:旅行社是旅游商品买卖的中间组织。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支付给中介组织或中介人一定数额的佣金,进行促销活动,是通用的惯例,具体数额一般是10%-20%。旅行社“回扣
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和需要的。但实际上,“回扣”的比例越来越大,由销售收入的10%到3
0%,再到40%,更有四、六开变成倒四、六开。给个人如此之高比例的回扣,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行为上讲都是有其
不合理之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
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还规
定,在商品购销中可以给中间商佣金,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明示,即在合同、发票中明确表示,二是“入账
即依法纳税。可见回扣满足上述条件后,就可以转化成合法的佣金。“回扣”的实质是合法的,但现在以一种不合法的形式存
在,解决我国旅行社“回扣问题的关键是把“回扣转换成佣金,以一种合法的形式出现。记者:国外旅游界的做法有哪些
值得借鉴?戴斌:国际上普遍存在着导游带游客去商店购物收取回扣的现象,但是旅行社、导游和游客都知道各方经济上的关
系,回扣具有高透明度。比如在韩国,商店按购物金额的15%-20%向旅行社结算,再由旅行社按比例发给导游佣金。法
国的导游带游客到商店购物,根据一定的比例收取的佣金是固定的,商店里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美国的导游属于自由职业者
,绝大多数是靠服务所获得的小费为生。记者:将中介费合法化、公开化足以解决“回扣”问题吗?还应该从什么方面着手?
戴斌:我建议旅行社建立合理的导游员报酬制度体系。我国导游员的报酬构成是:少量的基本工资或者无底薪+回扣
+小费。在基本工资很少,甚至没有的情况下,要支持定点商店把佣金支付给旅行社这一规定,就必须同时推行合理的导游员
报酬制度,允许导游员收取小费。导游员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游客在接受这种服务时,就应当提供相应的价格。记
者:广州市规定奖励额不超出实际交易额的20%,这样能达到预期效果吗?戴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为佣
金的比例过高会导致商家提高商品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限定佣金的收受幅度也有利于对佣金的监督管理。但是,
佣金的比例确定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如果为了防止商家提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物价部门对商家的物价进行
规范。这种统一界定佣金幅度比例的行为,显得过于死板,应当给予旅行社和商家更大的自由选择的空间。(27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