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再就业政策的思考:用差别税率增加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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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26日 13:36 经济参考报 | ||
步德迎 上世纪90年代下半期以来,我国进入普遍的买方市场,就业问题日益严峻。能否解决我国目前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关系到社会的安定、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经济继续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近几年各地政府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政策措施,并程度不同地取得了一些成效。总结这些措施,将其合理内容上升到经济理论的高度,有利于 从各地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看,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财政补贴和减税,即对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企业按照安置的人数给予财政补贴,对下岗职工创办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扶持。这项政策对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效果是明显的。但是,这种政策只能部分解决新下岗和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却不能解决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源源不断地增加的问题。因此,只对再就业给予补贴或减免税的措施并不能根本解决就业问题,甚至都不能扭转失业率不断上升的趋势,必须寻找一条能在更广泛范围内更科学地解决就业问题的新思路。 找出病因,却不能对症下药 目前,造成失业问题日益严重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1、国企改革需要释放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大量企业冗员。在一段时间内大批国有企业不但不能吸纳新的劳动力就业,还要消化释放现有冗员,从而增加了城镇劳动力的供求矛盾。2、产业结构升级使劳动力供求结构不相适应。3、企业优胜劣汰导致的失业增加。4、农业分流人员增加加大了城镇就业矛盾。 上述四大因素交织在一起,使我国目前就业领域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而这四个方面对就业的影响又都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上述导致失业增加的四个方面因素为什么不能消除?一是因为它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二是因为它们是经济行为主体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三是因为它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我们不能为了减少失业而推迟国企改革,不能为了减少失业而停止结构调整,也不能为了减少失业而阻止企业的优胜劣汰,更不能为了减少城镇的失业而将农民禁锢在土地上。既然导致失业的四大原因不能消除,那么,就应当从另一条思路去寻找对策。作为政府,作为以“三个代表”为己任的执政党,既然把发展经济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就业问题就是必须解决的。现实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 兼顾公平与效率保证总产出最大 党的十六大的政治报告中又一次提出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政策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国家对公平的照顾不应过多地使用行政手段,最好能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引导。由于这种调控是政府行为,因此,最有效而又可操作的手段就是通过财政政策。 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个人追求的是工资收入的最大化,而政府追求的则是GDP的最大化。这三者中,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之间是矛盾的,从静态看二者是此多彼少的关系,但二者之和与GDP是同等的关系,如果所有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之和能做到最大化,那么全国的GDP一定能达到最大。但事实上,由于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大量的劳动力失业,使得大量失业者的收益达到最小化,从而无法实现全社会GDP的最大化。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劳动力密集型的行业往往是利润率较低的行业,而这些行业中有些还是社会十分需要的行业,如社区服务业、特殊产品生产企业、修理业、农业、小型服务业、小型零售业、废旧物品回收业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则使得社会资金更多地投资于高利润行业,较少投资于低利润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是结构性失业增加的重要原因。通过对这些弱势行业实行税收优惠,使它们的利润率不致为负或接近平均利润率水平,以扶持它们的发展,既可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又可以缓解大量劳动力就业受到的冲击。宏观经济的目标要从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转变为在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前提下追求GDP的最大化,这就是我们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 对高就业低利润行业实行低税率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经济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用差别税率调节不同行业发展的时候了。对投资的评价不能再仅仅考虑资金利润率指标,还应考虑资金GDP产出率指标。如果某一竞争性行业资金利润率很低,甚至为负,但该行业资金的GDP产出率较高,也就是说人工成本较高,或者说安排的就业较多,就应该通过税收政策对这个行业加以扶持,即对该行业实行较低的增值税率,保证其资金利润率不致为负或与平均利润率水平差距过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向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近几年国家大力宣传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希望通过第三产业的发展吸纳大批下岗和失业人员就业,但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始终上不去。2002年1-3季度全国GDP增长7.9%而第三产业增加值仅增长6%,就是因为第三产业中相当一部分行业的投资收益率太低,对社会资金没有吸引力,而那些投资收益率较高的行业又是一些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较高的行业或垄断性的行业,要么是难以找到合适的劳动力,要么是社会资金无法进入。这一情况也说明通过降低税率的办法对那些有需求、容纳就业较多而利润率较低的行业给予扶持,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政府,对待就业问题应该未雨绸缪,不能等到企业倒闭了,才对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给予税收优惠,那样做只能事倍功半。按医学家总结出的规律,花一元钱锻炼身体,可以节省100元治病的费用。这个规律同样也适用于就业,即花在减少失业上的钱要比安排同样数量的再就业要节省很多。 笔者到日本访问过多次,日本人的高收入和高效率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所谓高收入和高效率都是与中国相比较而言的。但以普通行业如餐饮、零售、一般服务业来说,日本的工资水平与中国之比远远超过其工作效率与中国之比,即在日本提供同样服务所获得的报酬要远远高于中国。据了解,这种情况在其他发达国家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为什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有二:一是如同利润率具有平均化的趋势一样,工资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具有平均化的趋势,即低劳动生产率行业的工资会逐步向高劳动生产率行业的工资靠拢。二是社会就业的需要。高附加价值行业一般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而低附加价值行业一般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完全按照资本的属性,会导致高附加价值行业的投资过度和低附加价值行业的投资不足。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政府在高附加价值行业和低附加价值行业之间实行了差别税率,调节这两类行业的投资和发展,使经济发展和就业实现均衡。日本的税收制度较为复杂,其中有一种物品税就是针对不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及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采取差别税率,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又要保证各行业间利润率的差别不致过大,以保证就业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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