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卖方缺位”的悖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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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7日 15:41 《今日东方》 | ||
破解“卖方缺位”的悖论——国有资产如何公正地“退出”? 文/秦晖 如今不少学者鼓吹以“经济民主”矫正市场经济中缺乏“平等”之弊。其实如果要讲“经济民主”(其他领域的民主另当别论)也只有在转轨过程中才有意义:市场经济讲的是自 因此,一位转轨经济学家曾经说过:“民主国家无论以怎样的价格向无论什么人出售国有资产都是合法的;而不民主的国家无论以怎样的价格向无论什么人出售国有资产都不合法。”这话是过于极而言之了,但从逻辑上讲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其实应当说,民主国家也远不是无论怎样出售公共资产都合法,但公共资产“退出”的合法性有赖于名实相符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有赖于公共选择或曰有赖于民主(哪怕是间接民主,但不能是“替民作主”),则是千真万确的。 如今从事国有资产“退出”事务的官员常常抱怨工作难做,说是无论怎样成交社会上都会有说词:什么样的价格都嫌低,什么样的买主都被怀疑是“内部人”,什么样的善后措施工人都有意见。而一旦意见闹大,你就成了替罪羊。其实我们哪里得到过什么好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当然可以有很多说法:或者怪人们觉悟低,不懂得“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从头再来”的大道理;或者说人们失落了“优秀的传统文化”,忘记了“父亲让老二上大学、老大打工供养他,只要认同大家庭就不会觉得不公平”的古训;或者人们吃惯了大锅饭,患上了“红眼病”,养不成“市场观念”与“风险意识”;或者工人阶级落后了,反不如“保守的农民”当年订生死文书按血手印也要冒死冲出人民公社;当然,也可能“穷庙富方丈”的事例太多,借改革之名监守自盗者糟踏了转制的名声,致使好人也受连累被怀疑;或者国有资产定价与“找主”在技术上都是难事,很难说什么样的价和什么样的主是合适的,什么样的价和什么样的主就不合适,于是也就无论怎么样人家都会有说词……等等,等等。 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缺少那种“名实相符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这种关系,人们总有理由对“看守者交易”感到不放心。交易权利的合法性如果引起怀疑,那的确是什么样的交易价格和什么样的买主都难以让人满意的。而交易权利的合法性如果能够确立,其实价格与买主怎么会成为问题?一位经济学家曾经说:只要有讲价的自由,“世上哪有卖不出去的资产”?的确是这样。但问题恰恰在于:看守者既不是卖自己的东西,又没有令人信服的委托代理关系,这“讲价的自由”从何说起呢? 应该说,为了使国有资产的“退出”过程具有公信力,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都想了不少办法,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例如重庆市打算设立产权交易所,明确规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场外交易无效。一些地方还成立了评估公司为国有资产定价。这些做法比过去一些案例中决策者靠下红头文件用行政权力来“界定产权”给内部人,无疑要理性得多。但是这些办法的局限性仍然很明显:首先“产权交易所”本身有没有委托代理关系不清晰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没有解决而又用它来垄断产权交易活动(可能还免不了要从中收取费用?),那恐怕会令人想起旧时有权势者在自己势力范围内指定地点聚赌抽头的故事。 同样,评估公司本身的公信力也是个问题。市场经济国家的资产评估公司与会计事务所之类的中介评估机构本身是独立的服务业企业,靠同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以其评估质量赢得客户来建立信誉。就这样也还偶有如最近美国安达信会计公司那样的丑闻出现。我们的评估公司如果是官办的,靠其来评估官营资产本身就有个因缺乏独立性而无法证信的局限;如果是私营的,在目前这个存在严重诚信危机的幼稚市场上如何取信于世也是个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即便是非常技术化的评估也只能成为交易谈判的基础,最后的成交价还是要在讨价还价中产生,因此仍然需要一个受公众委托代表公众利益的“卖方”去议价。换言之,资产评估中介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它本身不能解决交易权利领域的问题。一个常识是:未经我授权的人能够哪怕是根据可靠的评估价,就擅自出售我的东西吗?所以,议价技术的进步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它并不能取代公共选择、委托代理关系与民主在确立“退出”公正性上的地位。 当然,民主对于国有资产公正“退出”是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俄罗斯的教训既表明那里的民主还不健全,也表明对于公正的转轨而言仅有民主是不够的。例如,“退出”作为一种程序需要法治来提供基本的规则,可是我们的“产权明晰”、“乡企转制”、“国资退出”已经进行了很久,却一直处在“少说多做”、“只做不说”、“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倒不见得会影响“进度”——“只做不说的转轨”也完全可以雷厉风行,一点不亚于说得多做得少的“休克疗法”。只是这样的做法难免有过浓的黑箱操作色彩,很难做到公正。当今世界,经济转轨虽已是大趋势,但“自发私有化”无论在东西方还是在转轨国家都是个贬义词,就是这个道理。 当然如今处理国有资产也并不是完全无章可循。早在“分级管理”之前,一些中央主管部委与地方政府就出台过不少“红头文件”,涉及国有资产估价与交易规则的行政条例人们也见过不少。然而在国际上,私有化或曰非国有化的立法无论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转轨国家,照例都是议会通过的,有的还须进行全民公决,而没有哪个国家能够仅以政府行政命令来建立产权改革章程。这道理倒也简单:国有资产不同于例如政府机关集资自办的“劳动服务公司”这类“机关资产”,它是国民的,而不是政府机关集体的,更不是政府官员私人的。因此它的处理办法应该由国民直接、或者由国民产生的代议制立法权力来给出。看守这些资产的管理者即政府只能依法行政。 尽管如今已有“立法太滥有法不依”之说,但是对于处置公共资产这样的大事,我们是不是应该先立个法呢?比方说叫《国资退出法》、《产权明晰法》,不管叫什么,它应该既体现公共委托与监督下代理交易的公正精神,也有关于资产评估、公开竞价、过失问责等程序性规定,以便“退出”过程能够合乎程序正义,并进而在这一基础上(而决不是破坏这一基础)尽可能争取实质正义。 (作者系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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