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困惑的“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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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2月13日 07:49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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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132:55:16□李文杰
还有几天,各中小学校就要开学了,与此同时,新的失学儿童也将随之而产生。这是笔者春节回老家探亲
,从众多乡亲慨叹“年关刚过又得为孩子学费发愁”而再次产生的一种强烈预感。试想,去年深圳、广州先后举行“一费制”
听证会期间,在深圳、广州这两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家长对目前的“义务教育”收费问题尚且如此敏感和在乎,那么
,其
它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孩子们的命运也就更可想而知了。应该承认,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国民经济已
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可令人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失学现象却仍然未能从根本
上得到改变?而有幸能继续上学的孩子的家长也同样感到压力巨大?面对还是义务教育阶段,却就过早地失去了接受教育权利
的失学孩子,人们不禁要问:难道这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如果不是,这又是谁的责任、谁的过错?带着难以平静的复杂
心态,笔者经过一番认真的思考和查阅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发现之所以造成义务教育制度下出现这样一种“脱节”的尴尬
现象,固然是与我国对基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有关,但同样重要的就是还与现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一些政策存在
严重失衡有关。首先,所谓“义务教育”,对学生来说,按《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只不过是简单的学生免交学费以及小
学升初中免试入学而已。这样的义务教育能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呢?暂且不表。仅就当前义务教育的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来说,
学费只不过是所占比例中较小的一部分,占绝大部分的杂费却还得由学生来负担,而负担加重了,可一些本来就经济困难的家
庭依然困难,于是,几乎每一个新学期,都免不了要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只能一脸茫然,无奈地加入到新的
失学队伍中去。其次,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在农村由乡、村负责筹措。请问:同样是义务教育,本来农村与贫困就是一对孪生
兄弟,很多家庭连温饱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可偏偏在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建校费用却要由乡、村自行负责筹措?之
所以失学孩子普遍都是集中在广大农村,如果说局外人不明其中原委、难以理解的话,而作为负有主要责任的政府,却又怎能
不深入实际,视而不见、还要人为地制造不公平的游戏规则呢?第三,目前农村学校普遍存在大量的民办教师,而他们的工资
等各种待遇,虽然已从近年开始由县一级财政实行统一发放,可由于不能和公办教师一样获得同工同酬,严重地影响了民办教
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此,也就逼使很多学校只好或明或暗地想方设法依靠乡、村以及直接从学生身上收取的统筹费用中来补充
发放,这样一来,仅仅是民办教师工资的一项开支,就大大地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还是这未免有穷弟子偏得自请
先生的“劫贫济富”之嫌。正是因为这样,广大家长对当前的义务教育收费都意见纷纷,甚至更有人认为我国现在还没有真正
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所以,如果说现行义务教育制度未能给经济落后地区以同等的“国民待遇”,以及政府不能加大力度对基
础义务教育经费进行足够投入,必将严重地影响到我国义务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这个教育的大
政方针,也只能成为贴在学校大墙上的一张标语、某些人常挂在嘴边的一句空话,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将无从谈起,更不要说
振兴教育事业。总之,都说“教育兴,则国运昌;教育衰,则国运微。”对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位学生来说,作为政府
有责任、有义务尽一切努力保证他们能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的学习,否则,这就不光是政府的不作为,更是教育的悲哀、国家的
大不幸。(13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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