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构筑安全网 国家外管局负责人详解相关法律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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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9日 06:42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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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97:57:17【据新华社北京28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就《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随着经
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上洗钱犯罪活动日趋猖獗。金融机构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洗钱,已成为
现
代洗钱活动,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洗钱活动的突出特征。我国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国际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
跨境洗钱活动的冲击。这些跨境洗钱活动将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安全产生不容忽视的危害。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外汇
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但是,从建立健全反洗钱机制的要求看,散见于外汇管理规章制度中的反洗钱规定,只是反洗钱法律制度
的一部分,没有形成有效的反洗钱机制,难以实现有效打击洗钱活动的目的,有必要制定专门适用于外汇领域的反洗钱规定。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管理办法》,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补充,以促进外汇领域反洗钱法律规定的完善,以
及金融领域反洗钱法律框架的建立。问:请简要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答:首先,《管理办法》明确了大额外汇
资金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资金交易行为。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系指外
汇资金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不符合正常特征的交易行为。其次,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外汇领域反洗钱的主要
职责包括:建章立制、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了解你的客户”、保存外汇交易记录、保密义务以及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资
金交易情况等。第三,制定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其中,两项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31项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以及27项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识别报告标准,共计60项报告标准。第四,确定了双向上报原则
的报告程序,即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逐级上报至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一级分支机
构(主报告机构),同时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各主报告机构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情况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其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
部)汇总其辖区内主报告机构上报的信息后在每月20日前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五,确立了金融机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
易报告的法律责任。根据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设定了四种处罚措施:一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的、未按规定保存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的、违反规定泄露大额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资料为
单位开立外汇帐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审查开户
资料为个人开立外汇帐户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是金融机构违
反《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外汇局可以暂停或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结售汇业务;四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
关规定,协助进行洗钱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9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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