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宝虚假陈述案结案 大部分原告获得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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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8日 08:3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月27日电(杨金志郁文艳)1月27日,备受股民关注的上海市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 陈述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案。16位原告与嘉宝实业等15位被告签订和解协议,获赔人民币61973.66元 。另有8位原告因其主张的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行撤回起诉。 1999年4月29日,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1998年年报披露信息中有虚假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同年2月至8月,上海二中院先后受理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案25起,原告为25名股民,被告则为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嘉宝实业现任董事长、董事、原任董事长、董事及注册会计师等15个。在众多的投资者中,投资最多的股民买了318953 股,合计支出人民币358余万元。 25名原告认为,他们是在阅读了被告嘉宝公司实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后,才决定对嘉宝实业发行的普通股股票进行投 资的。由于嘉宝实业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不实,陈述虚假,且遭到证券监督机关的查处,致使原告对嘉宝实业的投资损失巨大 ,投资收益与回报不能实现。为此,25名原告要求嘉宝实业赔偿损失合计1072933元,另14名被告依法应对此损失 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二中院首先审理原告彭淼秋女士的案件。彭淼秋最终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补偿款800元。2002年11 月5日,彭淼秋女士向二中院提出撤诉,法院依法审查予以准许。彭淼秋也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得赔偿款项的第 一人。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 将于今年2月1日生效。上海二中院参照《规定》中关于因果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计算方法等内容,组织原、被告进行多 次协商。最终,不符合赔偿条件的8位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其余16位原告与众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嘉宝实业等10位被告当 庭支付赔偿款61973.66元人民币。16位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二中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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