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86:55:08【记者王志新27日北京报道】
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投资者诉ST嘉宝虚假陈述纠纷案25起案件中的24起今日全部
结案,投资者共获赔6万余元,赔付率32.28%。此前,彭淼秋案已于去年11月11日以和解撤诉方式结案,彭获得8
00元补偿款。据了解,在25起案件中,因不符合因果关系条件而主动撤诉的5起,符合因果关系条件但经计算后不存在投
资损失的3起,符合
因果关系条件经计算后存在投资损失的17起,除彭淼秋案,其他获赔16起案起诉总标的191978
.67元,获赔61973.66元,赔付率32.28%。据介绍,24起嘉宝案的结案,是法院严格参照今年1月9日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审理的结果,也是对该
司法解释的首次全面实践。截至今天,各地法院受理的投资者诉10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中,完全结案的已有5家,它们分
别是ST九州、ST嘉宝、红光实业、ST同达和三九医药。1999年4月29日,嘉宝实业公布了1998年年报。20
00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认定该年报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其还删改了《审计报告》中会计报表附注说明
,且没有及时披露关联企业超比例持股情况、对子公司借款担保情况,因此,中国证监会做出了证监罚字(2000)40号
、41号处罚决定———《关于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关于林东模、傅林生
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嘉宝实业公司、十三名董事、两名注册会计师做出了行政处罚。2000年9月3日,嘉
宝实业对处罚决定做出了公告。处罚做出后,上述单位和个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投资者在阅读了
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后,在虚假信息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的合理时间内买入了嘉宝实业股票而导致投资损失,故在诉讼时
效内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上市公司、12名董事和2名注册会计师,起诉时间在2002年1
—9月间。(28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