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官员详解反洗钱三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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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7日 08:38 经济参考报 | ||
刘振冬 央行行长周小川上任伊始便连发三令,矛头直指洗钱犯罪。 这连发的三令便是央行颁发的三个法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三 针对三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央行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一些问题。 连发三令为哪般 对于为什么连发三令打击洗钱犯罪,该负责人说,洗钱犯罪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一些国家相继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律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反洗钱工作机制打击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负有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的职责。 近年来,人行一直致力于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效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虽然上述制度对洗钱活动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尚未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也未制定可疑交易的识别标准以及相应的报告程序,大额现金交易方面也没有建立集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为此,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解决上述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早在2001年9月,人行就成立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2002年7月,还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处、支付交易监测处,分别设在保卫局、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工作。此次出台的三法规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协调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及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并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此外,人行和外汇局接到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和大额交易报告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重新定义“洗钱”概念 2001年第三次修正的《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罪是指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及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专家认为,这个定义已经不足以含概全部的洗钱行为。 该负责人介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并不限于洗钱罪所涉及的“黑钱”,还包括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明确,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监管重点 在三法规中,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重点直指金融机构。对此,该负责人解释,因为从各国反洗钱的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各国一般都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侧重于金融机构,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义务,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所以三法规监管的侧重于金融机构,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所有金融机构。该负责人提醒,三法规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应作好准备执行规定的反洗钱制度人行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针对三法规的实施,金融机构应作好那些准备工作?该负责人介绍,金融机构必须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组织机构并建立反洗钱的四项主要制度。这四项制度是,“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他还表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应该本着合法审慎、保密和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的原则开展。 依据三法规反洗钱不侵犯客户权利 针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否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权利的疑问,该负责人强调,金融机构依据三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并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不得违反上述对客户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否则,金融机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外,金融机构在执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时,并不违反为客户保密义务的履行。因为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人行或外汇局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客户秘密。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不会将记录泄露给社会公众或无权和不应知悉记录的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对反洗钱工作非常必要,保存记录制度不仅可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基础保障,还可为司法机关继续侦查提供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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