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期货公司政策松绑 中国证监会发布相关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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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3日 13: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记者林坚 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取消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企业参股期货公司的限制 北京消息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的行为,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 1996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这次证监会发出的《通知》取消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限制,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限制,但暂不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接受自然人出资。 《通知》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条件作了规定,它们是: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000万元;三、连续经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续经营1年以上;四、最近2年连续盈利;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五、在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对持股比例不满期货经纪公司股权的10%且不实际控制该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通知》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和经营年限等不作要求。 《通知》规定,下列组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出资人:一是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30%的组织;二是党政机关、部队、人民团体和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法人;三是法律、法规禁止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的其他组织。 《通知》还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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