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纠纷将有新司法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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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2日 11: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据新华社信息,期货业内期盼已久的期货纠纷司法新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过近三年反复论证,已进入送审阶段,最早可能在春节前后发布。 从严格意义上说,时至今日我国期货纠纷案件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送审稿的内容显示,即将出台的新规定作为正式的司法解释,可能结合以往期货业各种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进行许多重大突破和调整: 第一,它将更加强调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较好地处理责任平衡分配问题。 第二,将突出要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使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趋于平衡、合理。 第三,将确立期货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属于经纪人制度的创新,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有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民事责任。 第四,将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确立期货交易所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采取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交易所不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在执行交易所的紧急措施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期货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将明确交易是否真实入市的认定标准,并确定存在混码交易但已入市交易的责任归属,规定有证据证明期货公司已按照投资者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易结果,这为法院审理指令是否真实入市提供了依据。 第六,将规定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性质,按照行业惯例和一般会计标准,确立账户中资金属性的判断标准,即保证金账户中有超出投资者权益资金的部分,而期货公司又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即可以判定为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 (上海证券报记者许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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