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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回--操纵股价判五年 为盗要学吕建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5日 17:17 《新世纪》杂志

  注:本文为《新世纪》2003年第1期--“2002年中国社会大盘点”专辑之一,全文共五十回。撰稿/王安

  6月11日,吕梁案开审。吕梁不一定冷,因为他并不在庭上,没什么好怕的。大家都不知道他在哪。主犯在逃,从犯负罪?这案该怎么结?这罪该怎么判?

  吕梁又名吕建新,他的故事路人皆知。

  吕梁是证券市场里一条大鳄,他通过各种手段,上市公司互保,银行质押贷款,券商融资,个人锁仓-—总之,吕梁纠集了一大笔钱,据说最多时达54亿元之巨,横跨北京、上海、浙江等20多个省市,呼风唤雨,操纵中科创业股票。

  谁知正操纵着,吕梁的搭档朱焕良耐不住寂寞,兀自抛股套现离去。这使中科创业在2000年12月25日突然大跳水,在此后10个交易日中玩了10个跌停,中科创业市值去之三分之二。

  在股市里,这不算故事。弄虚作假,操纵股价还算事吗?炒菜谁不颠两下锅呀?至于个别同志私心重,不打招呼先跑了,就好比炒菜不小心盐放多了,哪再去拐两块肉往锅里一混(在股市里这叫资本重组)就得了。民不举,官不揪,这么认真忙得过来吗?揪出来是偶然,揪不出来是必然。

  吕梁的问题是,他既操纵了股价,又碰上朱焕良自私,2001年1月1日,吕梁还把记者约到家里忆苦思甜,痛斥朱焕良不讲道德,而自己是受害的善庄。吕梁当过记者,知道如何让舆论为自己的事业锦上添花。及至后来吕梁在公安人员眼皮子底下不辞而别,吕梁还最后利用了记者——在他宽大的办公桌上,整整齐齐地放着一叠记者名单,害得一拨拨公安人员东跑西颠,想从记者这里找到吕梁的行踪。这如何找得到?末了吕梁的手下被顶了案。

  吕梁之所以如此坦然地跳出来,是因为他并不认为自己所为是违法犯罪。中科创业以及它的前身公司的上市重组腾挪发展不都是经过批准的嘛,自己组织资金的行为遍及大江南北,不都是在当局的明察之下的嘛,现代科技现代金融工具如此发达,想搞地下工作哪那么容易?

  当然,在股市里造假是有的,还挺吓人,比如大庆联谊的上市。1996年下半年,大庆市体改委向黑龙江省体改委请示成立联谊公司,将请示时间倒签为1993年9月20日,提前三年。黑龙江省体改委配合到位,把批复时间也提前了三年。接下来还有一连串的配合,大庆市工商局发营业执照,黑龙江省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上报材料,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财务报告,万邦律师事务所制造法律文件,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操作,等等。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哪有办不成的事?

  股市里造假确实不少,但比起其它行业的造假,并不就更招人恨。小煤窑一出事就几十上百地死人,一抓一准,肯定手续不全,肯定有假。可以肯定,这些小煤窑背后都有官方的支持和保护,但在股市里,哪一个上市公司没有官方支持和保护?大庆联谊,动用了一市甚至一省之力鼎力相助,比起小煤窑,股市中人背景当深厚得多,当踏实得多,吕梁当自豪得多。9月9日,红高粱非法集资案审结。乔赢看麦当劳肯德基在中国大赚其钱而不忿,于是搞起红高粱快餐连锁店与之争锋。心是好的,但邀资入股,以25%的利率集资2000万,这就非法了,于是被判刑4年。

  说起非法集资,一是沈太福长城案,涉资10亿元,二是无锡邓斌案,涉资32亿元,这两位都被判死刑,并扯出前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等高官。

  虽然吕梁涉资54亿元,但他一定不认为自己在犯罪,所以敢在股市里趟,敢在媒体上嚷嚷。如果吕没有跑掉,被判有罪,吕也不会死,5年出来后又是一条好汉。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吕梁是不会以非法集资罪被问罪的,他可以在股市上合法地集资并操纵,但与非法集资有一共同点,就是两者都有招资的诱饵:红高粱是品牌和连锁店,沈太福是高效节能电机,邓斌是医疗物品(包括避孕套),吕梁的明乐燕园公司是苜蓿——尽管事后查明吕梁并没有生产过一根这种植物。三国时东吴的孙权(字仲谋),人长得漂亮,浓眉大眼,于是有“生子当如孙仲谋”之说。如今该有另一句话了,“为盗要学吕建新”。

  吕梁是乐了一回,可股民呢?财经评论家黄湘源说,中科创业操纵股价案的审判,在我国证券司法实践上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但其进步意义由于在法律定位上对维护投资者个人利益的失落而大大地打了一个折扣。

  黄湘源说,由于民事赔偿的立法和执法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投资者不能依赖法律有效阻退庄家操纵市场行为的威慑力来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同时在法律对庄家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事后追究的情况下,由于法律仅仅着眼于追究庄家行为对危及证券市场秩序需要承担的责任,依然不能泽及受到庄家损害的无辜投资者。

  黄湘源说,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目前只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案,对股价操纵和内幕交易类证券民事案的受理,投资者们还要耐心等待。由于法院在受理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件的同时,未受理这个案子中受害者的民事诉讼,使受害者不能在该案股价操纵者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获得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这不仅不利于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同时,也难以体现法律对投资者个人利益的保护作用。

  损失是免不了的,牺牲是免不了的,震荡是免不了的。且听下回分解。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新世纪》授权新浪网独家 刊登之作品。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231、5173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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