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4日 07:59 中华工商时报 | ||
2003-1-147:32:13= 第一条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金融机 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金融机构应当根 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 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第十条金融 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 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第十一条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 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 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 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二条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 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大额 交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大额资金的额度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 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金融 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 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对大额、可疑资金交易进行审查、分 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前款所称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 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 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分析研究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对认 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将报告等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并不得对金融机 构客户和其他人员泄漏报告的内容。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组织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对其 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 工作能力。第二十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 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控制 度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 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五)违反规定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 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第二十一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大额购汇、 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为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姓名的个人客户开立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 该金融机构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第二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及其他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摘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 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三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