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47:33:30【记者刘彩娜13日北京报道】
今天,新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签署“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令”,发布《金融机构反
洗钱规定》,其中对于洗钱的概念、金融机构的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称,洗钱是指将毒品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
其
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规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金融机构要建
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
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规定》要求,金融机构为
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
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
户。该《规定》还详细地规定了罚则。情节严重者,将取消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该《规定》将于200
3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详见专题)(14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