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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获国家税收政策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10:4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刘铮)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过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优惠,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根据这一通知,国家鼓励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 、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
到或超过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 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职工 总数的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 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根据《通知》的解释,“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 新组建的企业。对于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 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的30%,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经认定和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利用 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 余人员达到或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3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通过认定和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在增值税方面,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元至2000 元提高到2000元至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提高到1500元至3000 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元至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至200元。在营业税方面 ,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提高到1000元至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 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通知》规定,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如果企业既适用《 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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