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行为被认定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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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09: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4种行为。 最高法院9日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 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说,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 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 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 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李国光同时指出,如被告能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 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李国光特别指出,司法解释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是 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 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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