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要闻 > 证券民事赔偿专题 > 正文
 

李国光告诫投资者:对诉讼风险应有心理准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10日 06: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昨天在向媒体介绍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后称,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在承担证券市场风险的同时,也要承担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风险,即承担即使案件胜诉但却因原告破产、又无其他共同被告而难以执行的风险。

  他表示,人民法院并不能保证审结的案件全部能够执行,因此作为原告的投资者对可
能发生的诉讼风险应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对于记者关于被告人范围的提问,李国光回答说,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其他作出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也应当是虚假陈述的行为人,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从业人员等都有可能成为被告。证券分析师如果不是依据独立判断,而是与上市公司联手进行虚假陈述,也可能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

  李国光介绍说,目前全国法院受理的近900件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全都集中在哈尔滨、成都、银川、济南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第一第二中级法院等6家法院,被告则集中在ST嘉宝、ST红光、银广夏等七八家上市公司。

  对于原告损失的计算原则,李国光表示,依据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将采取"填补式"而非"惩罚式"的计损原则,即在强调证券市场投资者应认识和承担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法院只对其因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保护,而不再对被告实施惩罚式的处罚。

  对于记者的法院何时能够无条件受理证券市场的所有侵权案件的提问,李国光回答说,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大类,即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而虚假陈述是另两类的前提。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已有审理因虚假陈述导致民事赔偿案件可适用的法律,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基本上还面临法律空白。对于没有可适用法律的案件,法院难以受理。

  李国光强调,尽管无条件受理证券市场的各类侵权案件是大方向,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也取决于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证券监管水平的提高以及相关法律的制定。目前法院对证券侵权案件的司法介入应当先从虚假陈述做起,由点及面,条件成熟时再扩大受理范围。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第77届奥斯卡盛典
驾驶员培训新大纲
世界新闻摄影比赛
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
骑士号帆船欧亚航海
CBA全明星赛阵容公布
上海地产面临泡沫破灭
京城在售楼盘分布图
刘晓庆文集:自白录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