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己内酰胺被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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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8日 07: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外经贸部7日发布2002年第56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公告》决定自2003年1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俄罗斯的己内酰胺( 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5%-38% 不等)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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