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赔偿股民43万元"南京盗提案"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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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07日 07: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2年7月9日,本报"为您服务"专版报道了南京一起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提的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券商 全额赔偿股民被盗提资金人民币43万元。文章刊出后,引起券商及投资者的广泛关注,纷纷来信询问二审结果,并对券商是 否应负全责展开热烈的讨论。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里,全面介绍一下该案情况。 ------编者 2001年4月,家住黑龙江的李大发(化名)与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约定,投 资者委托营业部代理证券交易等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在营业部预留重要印鉴,投 资者对此负有保密责任。营业部应按照投资者的预留印鉴、密码、授权书、身份证等,作为转出资金和证券的凭据。 2001年12月3日,李大发进行电话委托时,发现资金账户仅剩下4000多元,原来的20多万元的资金不翼 而飞。在营业部打印的资金流水单显示:2001年11月15日有人在其账户上以自助方式卖出13笔,11月16日有人 从其资金账户支取现金43万元。营业部工作人员称是李大发本人来取的款,而李大发予以否认,并否认曾委托过他人。但李 大发同时也承认,为便于在异地买卖股票,曾将密码告诉过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 经查看证券公司的取款凭条,李大发发现该取款单上没有取款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在证券账户户名一栏及提取资金 流水凭条上的客户签名,也并非自己的笔迹,而且,该凭条并未经证券公司审核、签名。李大发据此认为证券公司严重失职, 导致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提,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围绕两个焦点进行:一是李大发股票被卖出的责任及交易损失承担;二是资金账户中43万元被提取的责任 。 对于股票被卖的责任划分,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13笔股票交易都是以自助方式卖出,只要客观上通过私人密码从 事了交易活动,则视为本人亲为,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李大发泄露密码是其本人行为所致,与营业部无关,而且没有证据证 明股票被卖是营业部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因此李大发本人应当承担使用密码造成交易损失的责任。 对于资金被提的责任划分,法院则认为,根据双方协议,证券公司负有保障投资者交易资金安全的义务。经鉴定取款 单上的签名并非李大发所签,不能证明取款是李大发所为。而且证券公司在取款审核时违反了证监会、银行的有关规定,未尽 严格审核义务,其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据此,法院判令证券公司对所提款项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后,该证券公司立即上诉,其理由是:密码是取款的重要因素,正因为密码泄露才使冒领人有机可乘,而密 码泄露恰恰是李大发的责任。据此,李大发对资金被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中院认为,根据人民银行的通知规定,对一日内提取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的,金融机构应核对取款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并经负责人审核。证监会《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也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 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账户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账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 大额提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取。 法庭还特别指出,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便捷、先进的交易方式成为社会的共同要求,密码在交易操作中的作用 日趋重要,但其在各种交易操作中的地位并非完全一致。自助交易操作时,密码的作用等同于本人签名,即便不是本人操作, 输入正确密码后的操作应视为本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亦应由本人承担,密码在此类操作中具有本人签名的作用。而柜台支 取款项并非自助交易方式,提款人应提供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并输入正确密码。可见,密码仅是柜台取款必要条件 ,而非充分条件。如提款人提供了有效证件后,不能输入正确的密码,虽不能直接完成取款过程,但可通过其他程序和方式满 足其取款要求;反之,取款人虽知悉密码但不能提供有效证件,则肯定不能取款。因此,柜台取款中,临柜人员对证件的审核 义务至关重要。本案中,正是由于临柜人员的过失导致了巨款的提取。基于此,二审判定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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