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券商编制年报 新要求将更具透明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31日 06: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公布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 ○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 ○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 北京消息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结合近年各项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中国证监会最近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 中国证监会在为此而发出的通知中要求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认真遵照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执行。通知要求,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除做下列调整外,不得进行其他调整:一是资产负债表的“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项下分别增加两项:“经纪业务客户资金存款”、“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存款”;二是资产负债表增加“短期借款”一栏,将“质押借款”作为其中一栏;三是利润表的“自营证券差价收入”栏下增加“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四是如公司已在2001年报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在相应的资产项目下增加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项目。 通知还对各公司编制和报送《净资本计算表》和《客户资金情况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实施审计时,应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对《净资本计算表》和《客户资金情况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