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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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30日 12:43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记者何军北京报道 在现在的中国,我们仍然需要有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们奔走呼号,使得我们这个老大中华的制度建设上轨道 贺卫方无疑是中国当今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但作为一名公共知识分子, 提到贺卫方,就不能不提到1998年初刊登在《南方周末》上的一篇文章《复转军人进法院》。正是从这篇文章,贺卫方开始在大众传媒的层面上进入更多人的视野。也正是从这篇文章,人们开始逐渐认识这位敢于直面中国司法现状、不愿躲在书斋里不闻天下事只读圣贤书的学者。这篇文章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司法系统人才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与此同时也遭到了来自军方和法院系统的强烈反应和巨大压力,《南方周末》甚至为刊登此文而致歉。然而贺卫方并未因此而“逃回”书斋,不问世事。相反,关注司法现状成为他关注中国整个法治状况的路径和突破。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的足迹踏及大江南北,在基层法院、大学,甚至在偏僻的乡村,人们都能看到他的身影,感受到他为传播法治理念和思想的不懈努力。自1998年开始,他每年在北大以外的演讲都不下30场,几乎是不到半个月就有一场,与此同时,一大批关注现实的文章出现在媒体上,并最终汇成学术随笔集《法边馀墨》、《具体法治》以及《运送正义的方式》,这在一向偏好长篇大论、不屑于其实也不善于挥洒自如的小文章的中国法学界颇显“另类”和难得。也正是这些豆腐块文章在给人们带来精辟、独到和理性的法律分析与法治理念的同时,也闪现出贺卫方在学术上的灵感和远见。 强调文章原创性和思想性的贺卫方对写“引经据典”的学术论文和专著颇感兴味索然。他曾以《联邦党人文集》为例,来说明那些本来发表在报章上浅白易读的篇章也许并不符合理论家的要求,但是,对于后来制度的发展却是影响深远的,被后世视作法学和政治学的经典,甚至这些本不以理论创造为追求的文章也具有了巨大的理论价值——后来多少理论家靠它吃饭就足以证明它的理论内涵是多么的博大精深。在他看来,“在现在的中国,我们仍然需要有麦迪逊、汉密尔顿和杰伊们奔走呼号,使得我们这个老大中华的制度建设上轨道。” 然而在人们偏向以“著作等身”、“鸿篇巨制”、“学术进路”作为评判学者价值的标准时,贺卫方因其体系化的学术著作少有面世而社会活动“过于忙碌”开始招致一些批评,在学校、在网络上出现了关于他学术无长进、老调重弹、牺牲学术而过多参与现实不值得的种种议论。面对这些批评、议论,贺卫方总是以一种坦诚、宽容和深刻反思的心态面对,尤其是对“爱之深,责之切”的学生,他甚至会感到不安和自责。在一篇回应文章中,他说道:“……能够得到大家如此关心,心中极感温暖,同时,也极感惭愧……我已经清楚地知道自己这种现状的严重性,也会想方设法地改变这种状况……我感到困惑的问题之一是,在今天这个时代,作为一个法律学人,究竟应当怎样设定自己的角色,以怎样的方式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 尽管困惑、甚至孤独,但在现实中努力做事的步伐却从未停止。从将《比较法研究》塑造成为国内一流的法学专业刊物到2000年入主《中外法学》,“把一个险些沦落为北大法学院‘自留地’的《中外法学》变成真正开放性的‘公园’”;从翻译《比较法总论》、《法律与革命》、《美国法律辞典》诸书到担任众多大型法学丛书的编委(如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法律文库)、副主编(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文丛”、三联书店出版的“宪政译丛”);从1998年起,蝉联三届由学生评选的北大法学院“十佳教师”,到1999年度获北京大学优秀教学一等奖、2000年度当选北京大学“十佳教师”并位居第一;从早年间极富先见性的《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到《对抗制与中国法官》和建立在实证研究基础上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无论是作为编辑、译者,还是身为师者、学人,贺卫方其实都已给我们交上了一份出色的答卷。 作为一名身处转型时期的法学家,贺卫方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探索所取的是一种知识角度的进路。在一次访谈中,贺卫方对自己是保守主义还是激进主义的阐述也许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这一点。他说:“现在的各种所谓某某主义派系都跟我不沾边。我觉得这个东西可以作更细致或者更复杂的划分,而很难用贴标签的方法归类……我觉得我有点儿像另外一种保守……怎么解释呢?比方说,在法律专业里,我把法律理解为一个有两千年历史的专业化的知识体系,我偏向于认为知识很重要,古往今来的这一套东西很重要,我自己强调的我们应该重视的东西恰好是西方古典的一些东西,即西方从古罗马就一直传承下来的这一套东西。但是有人说,西化是一种激进,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说我是激进的。但是我又可以理解为保守,因为这是保守某种超越了国界、具有悠久传承历史的专业化知识,我认为这也算是一种保守吧。不过我觉得保守并不是一个贬义词,搞法律的人应该有一种保守的气质和精神。”访谈 问:您如何理解一名法学家在当下中国转型时期法治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或者在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共知识分子在社会中的角色? 答:在中国现在的发展转型中,最大的因素可能不是经济的因素,而是政治和法律的因素,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状况,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英国的历史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如果没有普通法、衡平法,没有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进行良好的制度架构,我们就无法想象英国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完善的规则,市场制度是没有办法建立的。 法治的社会和民主的社会都是一种妥协的社会,各种不同的力量之间的确利益不同、诉求不同,这时不是你吃掉我,我吃掉你,而是要妥协。民主能够使社会获得一种妥协,使权力的维系获得更坚实的合法性,就如同法治可以使社会变得越来越有秩序,独立的司法权能够使社会更好地有秩序运行,因为独立的司法权可以严格地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评判每个案件,包括人民与政府的纠纷、人民之间的纠纷。 我们特别需要像《联邦党人文集》那样的著述。在美国立国之初,人们都在讨论怎么能够按照民主的逻辑来管理社会,同时又不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既能够保证州的利益,又能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既有民主的逻辑,又有一种贵族政治的逻辑,司法既独立又不至于产生某种专横,在这些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立法权怎么建构,司法权怎么建构,这种讨论非常重要,而且这些讨论都通过大众传媒进行,从而把法治、政治、民主的理念传播到社会中,弱化、减轻了人们对民主的恐惧和抵制。 问:公共知识分子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身为学者的学术追求是否存在冲突? 答:我想这实际上可能是一个假的问题。我觉得历史上一些大的知识分子,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因为对公共问题的关注使他们的英名得以流传,使他们的著作成为不朽的经典之作,我相信柏拉图、苏格拉底、洛克、孟德斯鸠(包括韦伯)都是非常关注政治、社会的人,他们对社会的关注是从知识分子角度的关注,这种角度的关注内在就具有一种学术上的价值和思想价值。我也特别希望法学领域能够有一批人在书斋里面青灯黄卷,进行一些形而上的研究,其实这种在思辨的海洋中遨游的情形也是令人神往的,但是不应该所有的人都是这样子。这里面没有价值高下之分。像韦伯这样的学者,他的学科跨度很大,并不把自己限制在某个狭窄的领域,我们现在有很多人觉得学者就应该安守自己的那一亩三分地,在里面耕耘,其实不是这样,韦伯不是这样的学者,他对德国的政治非常关注,进行过很多评论,其中有一些在后世看来是非常有价值的,在推动政治发展过程中学术也得到了深化。甚至我觉得包括自然科学的学者,像爱因斯坦也是这样子——对社会事务绝对不是不关心的,毕竟社会的秩序对每一个人都有相当重大的影响。法律是一个特别具有实践性的学科,社会就是我们的实验室,是我们提出的任何一个学说得以试验的一个大实验室。如果你的学说与社会是没有关联的,或者说,当发现社会的弊端,违反法治的弊端、不去作一些抨击、批评和揭露,我觉得这就真正缺乏一种社会关怀,这样的法学家的价值也是要打折扣的。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 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理学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担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王利明和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梁慧星,尽管都是中国当代最优秀的法学家,但与一些在媒体频频露面、炙手可热的经济学家相比,他们在学界之外的影响和知名度则要小得多,对普通大众而言,这两个名字尚显陌生。尽管相差十几岁,然而参与制定刚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则都可能是两人学术和职业生涯的最高峰。制定一部全新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民法学者的梦想,甚至引起了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极大关注,人们期盼着在中国取得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背景下,中国同样能够为人类贡献一部可以载入史册的民法典。 在众望所盼之下,王利明和梁慧星被历史和机遇推向了前台。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王利明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1年5月在物权法专家讨论会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提交了在社科院草案和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加以删节、增补形成的物权法草案。之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用了半年的时间对民法室的草案进行修改,完成了新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200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会上决定总则、债权总则和合同由梁慧星负责;人格权和侵权责任这两部分由王利明负责。2002年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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