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规范基金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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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30日 06:2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消息 针对当前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为了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的资格作了规定,如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以及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通知规定,受让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受让方必须是实际出资人,不得通过股权托管、秘密协议等形式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禁止采用虚报转让价格等欺诈手段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通知要求,股东与股东以外的机构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后,转让双方应当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并保证转让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会对出资转让事项进行表决。转让双方应当向股东会提交转让文件。股东会有权要求转让双方受让人进一步提供其它相关说明。 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公司原有股东的新增出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除外。 通知还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通知的出资转让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节采取拒绝受理当事人从事证券或者基金业务的申请、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禁止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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