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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民之一:大道之行 天下为公--「大公民」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9日 22:10 21世纪经济报道

  韩毓海

  今天重提“公民道德”、“公民社会”乃至“大公民”的构想,还不仅仅是因为这些东西乃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最基本问题,而且更因为:在这个基本问题方面,存在着最为广泛的混淆和误解——或着说,在当代生活中,还没有什么像“公民”、“公民社会”那样,被我们谈论得那么多,而又理解得那么少。

  什么是“公民”?用刚刚去世的当代世界伟大的政治学大师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言简意赅的话说:公民就是指“那些从事合作的人们”。更进一步说,就是那些“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里面”从事合作的人。

  那么什么是“公民社会”?按照罗尔斯通俗的说法,所谓公民社会就是:如何在那些合作的人们之间,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

  “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白说还要说。”据说这句格言是由北大的王瑶先生发明,如今王先生和罗尔斯教授都已经骑鹤仙去,但“滚滚红尘中仿佛有耳语依旧重复你我的传说”——留得警句在人间,这或许就是伟人和哲人们对于人间的贡献。因为在我看来,伟人与凡人的区别就在于,有的人说了一辈子话,却没有一句被人家记住的,所谓“说了也白说”是也;而有的人说了几句话就点到了要害,因此被大家记住了,罗尔斯就是这样的人,他上面说的那几句通俗易懂的话,其实就成为每一个现代社会所必须时刻面对的基本问题。

  为什么说在那些合作的人们之间,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这是一切现代社会的基本问题呢?因为首先,我们实际上无不生活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里面。这个合作体系由小到大,由近及远,分别就是指:家庭、团体、国家和世界。那么所谓“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这句话由近及远,就是怎么建立一个自我、家庭、团体、国家和世界的良好秩序;用我们的祖宗在《大学》里面更加万寿无疆的话就叫作:“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于这是古往今来,从平头老百姓到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都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所以我们才说,它便是当代社会的基本问题。

  在中国,“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完整构想,其实是由王国维在1904年率先提出的,所以它至今已算是一个有悠久传统的话题。如今人们经常把这个王国维当作一位跳湖的烈士,可见伟人的悲哀,往往在于被大家通过神话的方式庸俗化。比如对于鲁迅,先说他是英勇之战士,而后终于沦为变态之刻毒老头;再如王国维,初被几位莫名其妙的谬托传人奉为“国学大师”,而终于以勇跳昆明湖而著称于当世,始于神话而终于滑稽,这个就是伟人的末路。但是,于1904年率先在中国提出了公民道德构想的这个先知先觉的王国维,以及他当年提出的构想,却毫无疑问依然是我们今天必须考虑和面对的问题。

  因为在王国维看来,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其实就包括由近及远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自由”,另一个方面则是“正义”。他把这个翻成中国话来说,前一个方面就是“义”,后一个方面就是“仁”。前一个方面是“修身齐家”,后一个方面就是“治国平天下”。前者是“消极的公民道德”,后者则是“积极的公民道德”。

  王国维说,从一般的角度来说,这个“自由”,就是“消极的公民道德”,它要比“正义”,那个“积极的公民道德”重要。这就是为什么《大学》里面要把“修身齐家”放在前,“治国平天下”放在后,即所谓:先言自由之消极道德,“后言积极之道德”。

  这么“排序”是因为:“人有生命、有财产、有名誉、有自由,此数者皆神圣不可侵犯之权利也。苟有侵犯者,岂特渎一人神圣权利而已,社会之安宁亦将岌岌不可终日。故有立法者以虑之,有司法者以刑之。”王国维接下来就解释说,即使一个人饥寒交迫,迫不得已当小偷当强盗,从小偷小摸到吃大户抢银行,这种行径你即使从感情上去同情他,认为他是义贼冉阿让,是替天行道的宋公明,那在法律上我们也不能够宽恕他。为什么?就因为他危害了财产的权利。王国维的道理是,如果人失去了财产权利,那他就不再储蓄了,不储蓄了也就不积累了,不储蓄不积累他就不劳动了,如果人人都不劳动了,那么社会就从根上崩溃了。所以王国维说,“故凡侵犯他人之生命财产、自由者,皆社会所谓不义,而为社会之大戮也。故曰:义之于社会,其用尤急于仁。”

  这也就是说,“义”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标准,在现代社会里,就体现为“自由”:生命、财产和名誉的自由权利,现代社会对于“义”的维护就是依靠法律。传统社会必须“重义”,现代社会必须“守法”,这个是最基本的,没有这个且别说“社会合作”没办法完成,而是说社会的基本框架就会散了摊子。他这个说法与罗尔斯说的“社会基本结构说”完全一致。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结构”包括三个方面:一夫一妻制的平等家庭、尊重个人财产的市场竞争制度、独立的司法制度。用王国维的话,这个就密切联系着中国的“修身齐家”,即所谓“义”。正因为这个“自由”联系着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所以它是第一位的。

  但是,正如罗尔斯一样,王国维对于公民道德和自由的讨论却绝不止于此。王国维在1904年要讨论的问题恰恰是,在中国仅仅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自由、自由竞争的经济自由,是否就可以保证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王国维提出这样的疑问,是与他当时要处理现实改革问题有关。换句话说,他要面对的真正的问题是:在当时的中国,那种“化公为私”、以“新政改革”之名巧取豪夺来的财产算不算“私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应不应该被当作私人财产受到保护?而王国维的回答是断然的——那就是不行。他的理由非常简单,因为这种行径违背了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也是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最高原则——“正义”。

  为什么王国维会从“自由”和“正义”这两个角度去构想公民道德?因为他当时是作为刚刚进京的一个年青官员,针对清王朝的“新政改革”来发表他的意见的。他关于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构想,与中国近代改革的构想紧密相联,完全不是抽象地谈理论。具体说,他针对的是当时朝廷的官员和特权阶层,以改革的名义,大肆圈占国家土地开办企业,随意抢夺庙产建立学校的掠夺行径。王国维抨击说,那些朝廷大员,“即素号开通之绅士,竟恫然不知正义为何物”,为设立中小学校,竟然以官方的权力驱逐僧人,兼并庙产为私有,在僧人看来,这种“不顾一切以强力夺弱者之所有为私有,并使之无所控告,其酷烈尤强于盗贼”。他反问并且预言:“假使有更强有力者,再来夺取该学校,则创设该学校者感情又当如何?”他讽刺:如果让学生在这样“盗窃来的学校里”上课,在“抢劫来的宿舍里”生活,若想让学生养成公民道德,成为未来公民社会的栋梁,岂不是南辕北辙?

  换句话说:如果办教育的人的出发点不是正义,而是赚钱和私利,那么你能指望学生不是小商人小盗贼吗?王国维抨击道:我不是不知道必须保护私有财产,我也不是不知道发展教育之重要,但是,如果鼓励用盗窃来的财产做生意,鼓励用抢劫来的资本办学校,那么就是“以一校而摇社会之根柢,孰得孰失,孰利孰害,知者不难决断”。而且,在王国维看来,以改革的名义化公为私的掠夺者造成的破坏,甚至还要酷烈于社会造反的乌合之众造成的破坏,因为它更从根本上破坏了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秩序——造成“正义之德坠于地也”!

  因此,为什么需要强调公民道德?如何重建公民道德?如何建立一个有秩序的合作社会?这里最核心的问题其实就是如何处理“自由”和“正义”,——也就是王国维所说的“义”与“仁”。对于这个问题,王国维的回答是十分透辟而犀利的,他的回答也对我们今天可谓启发良多。因为他指出,尽管从一般角度来看,甚至从理论上说,仿佛是自由优先,正义次之,消极道德比积极道德重要,即所谓“义之于社会,其用尤急于仁”,“其于社会上之作用,则消极之道德,尤要于积极之道德”——但是,这仅仅是一般而言、理论上说罢了,而对于中国改革的现实而言,情况实际上是恰恰相反,中国近代改革所遇到的严峻危机表明:必须把“正义”看作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优先范畴,必须把“正义”放在“自由”的前面,因为非如此则不能建立一个“合作的社会秩序”,而如果不这么做,弄不好社会合作就会解体,特别是要防止社会的特权阶层有可能利用改革和“自由”的名义巧取豪夺,结果是最终瓦解整个社会。

  王国维接着论述“公民道德”:如果说自由就是奉公守法,做个老老实实的好公民,做个自己有财产因此也尊重别人财产的“个人”,管好自己绝不干涉别人自由的乡愿,那么这个“自由”、这个“公民道德”,中国人其实并不陌生。但是,对于中国的改革来说,这个标准太低了,说不好听那就是个市侩的标准,庸众的标准。而对于中国人来说,他最缺乏、最陌生的是社会正义的道德,正义的意志,王国维说,与市侩、庸人的道德相比,正义的原则就如同圣贤的情怀,它才是公民道德的核心,是精神自由的境界。王说:“仁之事,非圣贤不能,而义之事,则得由利己主义推演之,非特社会之保障,亦个人之金城也。”“后者政治与法律之所维持,前者宗教与教育之目的也。”

  为了让当时的国人和官人听得明白,王国维巧妙地将自由视为“义”即消极道德,正义视为“仁”即积极道德,从而在自由与正义、仁与义之间展开了慷慨陈辞地论辩。他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是义、是“自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则是仁、是“正义”。“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这个是自由,“以斯道觉斯民”——这个便是仁、是正义。“仁之事,非圣贤不能,若夫义,则苟栖息社会以上者,不可须臾离也。”按照他的看法,一个秩序良好的合作社会,绝不是一个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不干涉主义”的个人主义社会,一个秩序良好的合作社会,也绝对不可能通过诸如市场之类“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来“自动”达到,相反,健全的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必须通过“教育”来达到,只有“教育”可以培养人的“正义情怀”,其中宗教、美、艺术和音乐正是“人文教育”的基本内容。

  如此看来,王国维关于如何建立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构想,其实与最近来华讲学的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的主张相当一致。哈贝马斯也强烈反对市场自由主义拜物教,反对仅仅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便会自动达成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乌托邦,相反,他主张通过和借助“语言、文化交往活动”来构建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

  但是,在这个方面,当代世界的政治自由主义大师罗尔斯教授却与他们的观点非常不同。

  罗尔斯的观点非常简单,在他看来,秩序良好的社会尽管不能通过“自由竞争”单独达到,而且社会正义和公民道德中的正义,也完全不能单独通过“教育”来达到,寄希望于宗教、美、艺术和音乐,那实在是精神贵族的空虚飘渺,至于什么所谓的“语言、文化交往活动”,那更是痴人说梦的不知所云。他的观点也非常干脆:那就是为了维护正义的公民社会和公民道德的正义,“强制”就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强制”才是维护一个合作的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必不可少的核心,“强制”既是维护一个秩序良好的合作社会的惟一可行的政治方案,它本身也是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强制”有点不中听,但其实,它就是自由的另一面。

  罗尔斯举例说,尽管任何家长皆有教育孩子的自由,邻居不得干涉,但是,你要是往死里打孩子,那么则任何邻居都有举报、干涉和通过强制来制止你的自由。如此类推:教会尽管有革除异端教籍的自由,但是你不能烧死他们,如果这样做,就要通过政治手段“强制”教会必须遵循良心自由的原则。当然这是最普通、也是最好理解的强制。

  不太好理解的强制,比如美国大学强制在同等分数情况下,优先招收黑人学生,在工作录用时,同等情况下,必须优先考虑黑人雇员。为此,白人学生和家长当然非常不满,认为这种强制完全违背了自由竞争的原则,但是——这种强制却有助于建立机会的公平和平等,换句话说,这种强制有助于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合作社会。

  同样,我们都知道家庭有处理私人事物的自由,家庭私域政治不得干涉,但是,在生育、抚养和教育儿童方面,对于女性和儿童却必须进行“强制保护”。对于这个强制,我的一位非常著名的法律界的朋友有个啼笑皆非的好例子,就是一次在美国的校园里,他怀孕的妻子突发短期昏厥症,适逢巡逻警察至,警察立即“强制”将其妻送医,其时妻子已经苏醒,我的朋友以丈夫的权利提出妻应立即回家休息,认为此时送院不妥,结果那警察二话没有,先掏出手铐将法学家铐在路边,随后将其妻子强制送医。这个强制当然有过头的成分,但是“家庭法”中的强制内容,就是建立在女性享有的公平的机会平等经常遭到破坏的基础上,用中国老百姓的话说“不强制不足以平民愤”,因此就宁肯“错拷”一千也不准“错死”一个。

  再比如,今日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报道,就是某些私人企业主因为财物或者产品失窃,而对女工进行搜身检查。而对于这样的企业主进行法律的惩处和追究,就是强制性地维护女性的人身和名誉不得侵犯的权利。在这个强制面前,所谓企业主的财产权在女性的人身和名誉权问题上就是次要的。这里“劳动法”中的强制,也同样是“不强制不足以平民愤”之举,其原则是宁肯强制强者也不冤枉弱者,基础还是维护社会合作。

  在当代中国,对于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偏颇。所谓偏颇就是说:好像公民社会就意味着自由和自愿,与正义和公正无关,与政治和强制更加无关。根据这样的说法,于是就有了“效率优先”、“公正次之”,乃至“公正妨碍自由”的论断,好像“公民社会”就简单等于“市场社会”,于是在这里强制越少越好,国家越不管越好,国家越不管意味着强制越少自由越多,即使没有正义、公正也没关系,好像“社会”本身会“自动”达到最和谐状态——我知道这些论断经常是由我的经济学方面的朋友们发明。但是,这其实是对于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十足误解,据我的了解,当今欧美社会也不存在这样的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理论。

  因为,公民就是指那些从事合作的人们,公民社会就是那些从事合作的人们要力图建立的秩序良好的社会。因此,正是由于这样的“约定”和为了这样的目标,“保护个人自由”与“维护社会正义”其实就同样重要,因为它们都是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最高原则和基本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不但与自由和自愿相关,而且它同时也与罗尔斯说的“强制”和政治性参与、政治性干预有关——实行“实名存款制度”就是一种针对个人的强制性的举措,其中当然包括了反对腐败的旨趣;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是一种强制,但它同时必然也是公民义务;至于在香港实行基本法32条,当然包括了对于言论的规范,但是不得使香港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基地,这同样是香港公民的义务,乃至公民道德的组成部分。

  在当代中国,对于公民道德和公民社会的讨论,绝非“一般而言”或者理论空谈,其基本目标是如何建立一个秩序良好的合作者社会。这一话题既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也深入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世界,因为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取决于这样一个前提——如何争取置身于一个自由而正义的生活、事业和世界之中,并为之不懈奋斗。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也应该从个人的日常生活和现实环境中提出何为“公民道德”、何为“公民社会”的切实理解。这意味着:真理就在现实生活的实践中,真理就是生活,是生活的大道。

  2002年12月30日 21世纪经济报道第57版

  新浪编者注:“激情燃烧的财经岁月-《21世纪经济报道》岁末专辑”专题系《21世纪经济报道》与新浪财经联袂制作。本文为《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终特刊(1-60版)系列文章之一,该年终特刊(完全版)为《21世纪经济报道》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21世纪经济报道》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欲转载本专题相关内容、或对本专题有任何建议,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361联系。值此新年即将到来之际,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在本年度对新浪财经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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