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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危与机之二:证券民事赔偿忽然提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9日 22:0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最新司法解释不日出台 证券民事赔偿忽然提速

  本报记者 邹光祥

  北京报道

  当那扇曾经紧闭的门徐徐拉开的时候,执着地寻求证券民事赔偿的“先驱”者们终于可以笑藏辛酸:上海投资者彭淼秋以及红光案的11名原告,历经马拉松式的诉讼,终于获得赔偿。

  无论是ST嘉宝案的800元,还是红光案的22万元,相对于千千万万投资者的损失而言,都只能是杯水车薪。

  但是,它的意义绝不仅止于此。让造假的上市公司赔偿损失,彭淼秋和红光案的11名原告达到了目的,同时也填补了中国资本市场游戏的一个空白。

  “路漫漫其修远兮,也许更多的投资者还要上下求索,但是,我们已经上路,有曙光穿透厚重的幕帘,法律的利剑已经为我们高举,还有什么可以阻挡你维权的步伐?”红光案获赔的一位投资者用诗意的语言来稀释他4年的煎熬。37条保护投资者

  “你们这期报纸上市的时候,也许我们的司法解释已经对外公布了!”谈及《证券民事赔偿案审理规定》的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肯定地告诉记者。

  就在当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示相关人员:不允许任何人对外界泄露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据说,一向对媒体开放的李副院长,因为其先前的言论多次被媒体误读,大为恼火。加之该司法解释对资本市场影响重大,而市场对类似言论素来有过敏反应,高院不得不收紧口风,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司法解释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应该很快就能出来,一旦审委会讨论通过即可发布。”贾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该司法解释的主要承办人表示,“在司法解释发布前,具体条文尚属国家机密,不能对外泄露”。另据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处获知,该司法解释基本上不会再作修改,已经进入最后的审批发布程序。此前,高法曾邀请证监会、法律专家和市场人士在北京和深圳两次专题研讨,征集各方意见,完善一些细节。“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将会充分考虑和吸纳各方人士的意见,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文件。”

  据与会的一位法律专家透露,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有8个部分、37条。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认定、受理范围、诉讼时效、受理程序及管辖权、诉讼方式、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等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欣曾两次参加研讨,他认为,即将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的确定、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以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都进行了规定,这些能够实际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受理、审理、判决等审判实践的程序性条款以及一些实体性规定,都是高院年初出台的《通知》中未能涉及的。届时,司法解释将与《通知》和其他已经生效的法律一起,构筑起保护市场投资者权益、追究虚假陈述者责任的法律屏障。

  确定证券民事侵权案件的参与人,特别是原、被告,是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据悉,在司法解释中,凡符合《通知》中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成为原告,但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才可能最终胜诉。对被告的范围,则有所扩大:凡涉及到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法人及其自然人都可能列入被告。这表明,被告可以是发行人、发起人等股票的发行主体,也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还可以是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周晓明律师说,“被告范围的明确和扩大,加大了司法打击的力度。类似于ST银广夏、ST东方等案件也可作为证券民事赔偿的前提,彰显了法院的监管作用。”

  不过,法院依然为民事审判设置了前置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总监胡汝银博士说,司法救济是受损者最后一道也是最有力的一道保障,将法律救济置于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有失合理性。而且也没有规定集团诉讼,小股东需要单独起诉,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经济的。有关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在证券市场管理比较严格的美国,通行做法是取那一段时间里股票的最高价和最低价,计算差额,而且往往是这个差额的2倍,也就是要罚到这个作假人感到痛。在中国,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会起诉,要求赔偿的金额比损失又少,这样即使作假被发现了,被判赔偿了,犯罪成本还是不够高,起不到足够的防止犯罪的作用。

  三大突破

  投资者也许会迁怒于法院的“无动于衷”,在保护弱势群体上为何如此艰难?其实法院也颇多苦衷,高院一位审判人员称,如何确定证券民事侵权案件中应赔偿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一直困扰着法院。李国光曾指出,由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时有发生,如果没有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这一框架,在目前法律环境下是必要的。归根结底,是怕起诉的人太多,法院招架不住。

  证监会首席律师陈大刚在香港的研讨会上指出,在强调公平公正的同时,不能忽视效率问题。因此,原告的资格一定要限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有权利获得赔偿,只有那些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才有权利获得赔偿。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以投资者的直接损失为限,同时要兼顾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主体的清偿能力。他由此建议,鉴于证券民事赔偿非常复杂,法官因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个案来解决一些问题。

  尽管司法解释还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但它却在一些方面有许多突破。一是准许投资者可以进行“团体诉讼”,几百名或几千名投资者通过律师同时进行诉讼;二是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方面推出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告的举证只需要两方面:侵权举证和损失举证,有效解决了中小投资者的举证难题;三是司法解释首次确定了赔偿标准即“实际损失”,是指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后,卖出所造成的价差损失,加上价差损失部分的税金和佣金损失,将这三部分合计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损失。

  股民的抗争

  两起案件四年汗水,“无法可依”的尴尬凸现维权的艰辛与无奈。

  嘉宝案、红光案最终走向和解,是投资者值得欢呼雀跃的一次胜利。相对于强大的内部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而言,外部人(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天然的弱势地位注定了他们会被以各种形式掠夺,而法律的缺位使得这种掠夺更加肆无忌惮。所以,当数度抗争终于换回“说法”时,上市公司至少在心理上不敢再蔑视中小股东的利益了。

  非法的“监守自盗”、非法的基于信息操纵的谋私在今天的中国证券市场俯拾皆是,甚或一度猖獗。法律人士说,监守自盗源于对本属于中小股东的收益和资产进行“合法的”掠夺,损害公司的利益而自肥,如自我交易(在美国被严格禁止)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如果说前者还有些隐秘的话,那么后者则更加赤裸裸。“穷庙富方丈”现象、借花献佛行为在一些上市公司司空见惯。

  当诚信沦丧时,风险成为亏损的注释——有人早已告诫: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如果说红光案代表了不屈不挠的抗争精神,那么早于此案两年的安徽合肥投资者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则彰显了先知先觉的可贵。

  1996年底,刘中民以“渤海集团违反会计制度和证券法规,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已构成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同时,由于被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刘中民的投资行为产生了严重误导,并在渤海集团受到证监会处罚时股价急剧下跌,造成股票交易直接损失1040元。”为由,愤而向渤海集团所在地的山东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渤海集团赔偿损失。一年后,济南历下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刘的诉讼。1998年初,刘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12日,二审法院再次以同样理由维持了原判。

  与红光案部分投资者持之以恒地主张权利不同,刘中民在二审后即告放弃。但这丝毫不削弱它所展示的重要意义——它使得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历程前移了两年。同时,该案也是迄今为止惟一通过终审判决结案、走完民事诉讼全过程的案例,为司法解释的起草,提供了十分有研究价值的素材。

  资料显示,1999年以来,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共立案220件,结案192件,对92个个案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款总额达14.9亿元,但投资者的损失却无实质性挽回。目前,各地法院累计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893件,除嘉宝、红光案以和解方式结案外,其它的都在等待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从空洞的口号到法律的援手,对那些造假的上市公司大声地说不吧!法律在期待你们!”12月20日,上海证交所研究中心总监胡汝银博士在清华大学模拟法庭对台下的近百名未来的中国法官疾呼。

  (本报记者周勤对此文也有贡献)

  2002年12月30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第26版

  新浪编者注:“激情燃烧的财经岁月-《21世纪经济报道》岁末专辑”专题系《21世纪经济报道》与新浪财经联袂制作。本文为《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终特刊(1-60版)系列文章之一,该年终特刊(完全版)为《21世纪经济报道》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21世纪经济报道》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欲转载本专题相关内容、或对本专题有任何建议,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361联系。值此新年即将到来之际,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在本年度对新浪财经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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