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把脉MBO:创新不应失规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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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5日 08: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目前,MBO在中国已经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本报记者就MBO引发的一些问题,采访了股权激励咨询专家郑培敏, 希望能给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企业家:不要赶时髦 郑培敏指出,任何制度和工具的应用都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操作MBO。在 由于MBO是利用高负债的财务杠杆来实现企业购并,其风险是巨大的。这就需要企业家们对MBO要有清醒的认识 ,千万不要被一哄而起的MBO热潮冲昏了头脑,重蹈当年网络、VC热潮的覆辙。 私募基金:不能急功近利 私募MBO基金的热潮是伴随的MBO热而衍生出来的。因为MBO需要财务杠杆,而国内的金融体系中又没有有效 的工具可以支持。巨大的融资需求自然引来了国内外热钱的参与。私募MBO基金的赢利模式基本上是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相 结合的复合结构。由于利益与经营者的捆绑,令作为战略投资人的私募基金的系统风险相对较小。 话虽然这么说,郑培敏指出,但试图参与MBO的金融投资者也同样需要具备高度的风险意识,比如是否具有判断项 目赢利前景的能力,是否能与管理团队共同发展,以及是否有长期投资的理念等。国际上MBO基金从投资到套现的平均周期 为8年,而国内由于前几年资本市场的浮躁和泡沫,导致投资人大多是短线思维,将这种思维带到MBO投融资项目中是非常 有害的。规范的MBO基金和直接投资机构也切忌盲目投资MBO项目,造成类似风险投资的尴尬局面。特别值得警惕的是: 若干年前出现的假借风险投资之名圈钱炒股的"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在MBO热的过程中有重演的苗头,这种金融风险 要引起有关各方和当事人的高度重视。 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法规 郑培敏指出,今年12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员工持股和MBO是一种收购行为,是不禁 止的,但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要求进行规范,如必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等,实施细则中还要求披露高管持 股情况、资金来源等。这些都是完善MBO法律环境过程中的巨大进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针对MBO的法律法规尚 未出台,在操作过程中仍然缺乏具体的法规指引。因此,有关部门应从保护新生事物的态度出发,大胆地试,不规范可以查、 罚,触犯刑律的要严厉地绳之以法。要用"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的思想高度来审视MBO涌动的现象,既不能戴有色 眼镜来看艰苦创业的企业家,也要防止有人打着MBO的旗号瓜分国有资产,特别要警惕过多过滥的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侵犯 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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