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 法所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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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23日 06:57 中华工商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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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233:26:07□本报记者傅春荣
案情打着朋友公司员工旗号在外承揽业务的关晓晶,在业务到手拿到钱后,不是想着去履行合同义务,而
是自作主张用钱去为自己购买、装修房屋。原想挪用一下朋友公司收来的预付款没什么大碍的他,却怎么也没料到自己因此会
被告发,而且还受到了刑事处罚。记者近日获悉,法院已对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
处其
五年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14.9万元赃款发还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判决。1998年,吉林省无业人员
关晓晶征得朋友、北京市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同意,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并称是该公司人员。20
00年12月1日,关晓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加工订做合同,并于12月5日、11日以
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走两笔合同预付款14.9万元,通过本市某金刚石制品厂财务部门提出现金,
用于个人购房、装修等私用,后被告发归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关晓晶以自己行为有挪用资金的性质,没有非法占有工
贸有限责任公司钱款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关晓晶在签订、履行合同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晓晶在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的情况下,却使用该公司的名义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收受预付款,并将该款用于个人购房、装修,不履行合同义务
,显见关晓晶有非法占有预付款的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根据关晓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并处罚金的数额合理,判令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亦无不当
,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点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于合同已成为当今各种经济贸易和民事活动中的重要工具,因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就打起了利用合
同进行诈骗的主意。这种合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性。为此,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法》把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
以规定,从而为正确认定和准确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有:1、以虚构
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
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本案中,关晓晶虽然以某工贸有限公司名义
承揽征得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但其在签约后并没有告知该公司,也没有将预付款交公司入账,而是在收到预付款后,
即将该款用于个人购房、装修等私用。其客观上既不具有履约能力,并挥霍货款,主观上又根本不愿意履约,可见其明显具有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主客观方面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关晓晶提出其行为性质属于挪用资金,由于其并非
工贸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该预付款,而不是想从工贸公司取得该单位资金的使用权,因而其辩解理由
不能成立。所以,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这一案例提醒人们,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细心谨慎地审
查对方的资信、证件和有关陈述,进行必要的调查,做到防患于未然,以确保交易安全。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杨明(23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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