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方和地方协商同意
记者张巧琦 通讯员符信
广东省《关于支持山区建设用地实施意见》日前正式出台。
据悉,《意见》出台旨在通过对山区建设用地实行政策倾斜,保证山区以公路、电力、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所需要的建设用地,确保加快山区发展目标的实现。
防止出现征而不用现象《意见》要求,改革现行征地办法。合理控制用地规模,注重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山区市、县可按以项目带用地的原则解决用地问题,即根据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次解决建设用地,以求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防止土地、资金的浪费,减少地方财政压力。工业用地原则上实行相对集中,可按项目落实和资金投入状况,分年度分批次征用土地,逐步推进,防止出现征而不用的现象。
适度下放土地项目审批权
提高办事效率,改进供地机制。进一步简化现行用地审批程序;适度下放土地项目审批权;通往山区的高速公路、铁路等重点工程项目急需用地的,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前提下,经报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用地:1、已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的;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补偿款到位,对被征地群众予以妥善安置的;3、保证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个工程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的;4、用地范围界线、面积、地类核定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拓展用地来源。加快旧城、旧厂矿和旧村庄改造,允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置换、归并方式调整使用土地,充分合理地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搬迁改造旧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用新增耕地面积的60%置换。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流通,扩大其使用范围,凡属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企业用地使用集体土地的,只要投资方和地方协商同意,允许通过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经营。
省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向山区倾斜。为支持山区经济发展,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和管理使用。耕地开垦费除原来规定的60%留给山区县(市)外,省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用于开发、整理耕地;山区各市留成的20%,也留给山区县使用;广东省和国家的重点项目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统一收取,统一安排;在项目安排上重点向山区市县倾斜。
优先安排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引进外资办工业用地指标。
优先安排山区补充耕地易地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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