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关于商业银行
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QFII托管业务有关问题予以
明确。
通知分别明确了中资和外资商业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应依据的文件,明确了外资商业银行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的材料
,包括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从事QFII托管业务的申请
书;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从事该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
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的递交,通知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
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提交申请资料,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通知规定,外国银行在华境内的分行只能由一个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根据该通知,获准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不须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公告。
商业银行的申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持批文按照有关规定到中国证监会申请QFII托管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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