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189:20:47【记者刘彩娜17日北京报道】
为配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今天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通知》指出,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国银行在华境内的分行只能由一个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
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
请;城市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所在
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通
知》说,获准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不需变更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对外公告。商业银行的申
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持批文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
管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祖国大陆的分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祖国大陆设立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比照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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