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正稿)》
(征求意见稿)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
订稿)》(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刊登。从这两份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值得注意的主要有:
第一,2002年年报摘要披露的形式将有很大变化。《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正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摘要的§2至§7,是通过表格形式披露的。此外,§9的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也必然会通过表格形式披
露。§2至§7的内容在年度报告中大多用文字表示。在年度报告摘要中主要采用表格形式披露,无疑有醒目、便于寻找和便
于比较等优势。同时,年度报告摘要披露信息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原则也得到进一步体现。一些格式化的内容被排除在外。如,
监事会报告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免于披露。
年度报告摘要形式的改变,将使其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以往,上市公司在编制完年度报告后,只需要删除其中一部
分内容,就成为年度报告摘要了。编制2002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时,情况将有所不同。后者并非前者的节本。年度
报告披露的主要形式依旧是文字。这样,年度报告摘要就必须专门编制,在相关表格中填入有关数据或文字。尽管上市公司的
编制工作量会有所增加,但使用者的方便程度无疑有进一步提高。
如果新的形式受到使用者较为普遍的欢迎,那么,笔者预计,至少是半年度报告摘要也可以借鉴这种形式,以与年度
报告摘要衔接。
第二,有关年度报告内容的修改显示出趋向稳定的特征。这次,涉及年度报告内容修改的规定是很少的。这也是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次采用修正稿形式的根本原因。它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已经较
为成熟。当前的规定,能够满足市场各方的需要。它也标志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可能已经进入进一步完善阶段。
从内容看,重大的修改主要反映在:一、让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做承诺。二、半年度业绩起伏有提示。《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修正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年度报告摘要将通过"半年利润比较",分别揭示前半年净利润和后半年净
利润。三、董事和监事在股东单位的任职情况应予披露。四、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后形成的相关利润将有醒目列示。《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修正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收购"中,不仅自收购日起新增控股公司本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将单独列
出,与前述对应区间的上年度相关净利润也将列出,供投资者比较。
第三,季度报告对财务报表披露的规定,趋于详尽。按季度报告披露的原来规定,上市公司"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
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而《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而不是其简要报表。关于这两个会计报表的披露要求,《季度报告内容与
格式特别规定(2002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已经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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