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空意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根据2002年10月修订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现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0号)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办理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及其替代产品的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航空意外保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明的情形
外,保险公司应当为航空意外保险产品及其替代产品出具精算申明书和法律申明书,应由保监会认可的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
人签字声明。
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经营航空意外保险。
三、保险公司的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和费率可以采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行业指导性航空意外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航空意外保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也可以联合制定航空意外保险的条款、费率,共同使用。保险
公司应当在保单中注明系采用那个机构制定的条款、费率。
四、保险公司销售航空意外保险必须实现电脑联网出单和实时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电脑网络或者购
买网络服务,实现电脑联网、实时出单。严禁保险公司继续使用手工填写保单的方式销售航空意外保险保单。
五、保险公司应当对航空意外保险单独核算,并将核算的原则和管理办法报保监会备案。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保
险公司必须向保监会上报半年经营情况和损益报表。
六、保险单上应该印刷航空意外保险的条款摘要。保险公司应当在出单处提供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全文供投保人查询。
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印制时采取必要的防伪措施。
八、保险公司在航空意外保险的保险单上必须详细列明航班号码、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
投保人的要求在保单上列明受益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
九、保险公司应当提供航空意外保险保单的退保和改签服务。
十、保险公司应当在航空意外保险保单上加盖税务监制章,或者向投保人出具发票。
十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需要时,应当在出单点向投保人提供邮寄航空意外保险保单的服务。
十二、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意外保险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5条要求被保险人在保单上签字或者
书面同意。若由于各种原因被保险人未签字,保险公司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赔偿。
十三、保监会暂不接受航空意外保险团体险种的报备。保险公司不得将航空意外保险随同机身责任险进行搭售,也不
得通过航空公司将航空意外保险含入机票价格之中或者随同机票进行搭售。
十四、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机场设置自动售单机出售航空意外保险保单。
十五、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一年期等定期乘坐飞机意外险种或者定期乘坐交通工具意外险种,以替代目前的航空
意外保险。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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