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国证监会曾调查了解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及《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由于对《年报准
则》修改幅度较小,本次拟不再重新修订准则,而是以修正稿形式发布修改通知。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
披露格式变动较大,因此,《年度报告摘要格式》拟作为《年报准
则》附件发布,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布的年报摘要部分应按照
该附件的形式进行披露。《季报规定》已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年报准则》修正稿及附件、《季报规定》公开刊登,欢迎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2年12月20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上市部或上交所上市部、深交所公
司管理部。联系方式如下:中国证监会上市部
传真:010-88061504电子信箱:ssb@cs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金阳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邮编:100032
上交所上市部
传真:021-68802819电子信箱:list@sse.com.cn
通信地址:上海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邮编:200120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传真:0755-82083651电子信箱:gsglb@sse.org.cn
通信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邮编:518010)
注:请在来信信封上注明″年报、季报意见″的字样
中国证监会
20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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