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公布修改后的《年报准则》、《季报规定》,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北京消息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中国证监会最近在调查了解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对《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年报
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季报规定》)
进行了修改,并于
今日起向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据了解,由于对《年报准则》修改幅度较小,证监会本次拟不再重新修订准则,而是以修正稿形式发布修改通知。年
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内容没有大的变化,但披露格式变动较大,因此,《年度报告摘要格式》拟作为《年报准则》附件发布。
《年报准则》修正稿对部分条款做了修改,如:第十一条"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六号字
",改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第十七、五十五条的重要提示中增加:公司经理、财
务负责人应当对披露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保证其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以及有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的信息;第
三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新年度经营计划不做强制性披露要求,公司可采用自愿原则予以披露。"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披露聘任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并披露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增加披露:"目前的审计机构已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此外,还删除了部分条款,如删除了第五十六条的(一)(二)(五)项、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等
。
《季报规定》已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稿规定,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
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公司
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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