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2001年相比,今年证券公司在经营中可谓遭遇了寒流。出现这种情况有多方面原因,但证券公司资金来源问题
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如果让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的话,可以有效地改变券商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定向募集(含增资扩股)的资本金、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
可以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6
个月的贷款等。而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
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证券公司中规模
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
从法律和技术上看,券商发债没有什么障碍。《证券法》只是对几种证券公司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根据《证券
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证券公司享有负债经营的合法权利。《公司法》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审批后发行金融债券来筹资。1
999年6月15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首次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合法融资方式包括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发行债
券。《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也只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8%;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
余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
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九倍。
但是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得到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双重批准。从历史上看,有三家全国性证券公司发行过一次债券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我国证券公司得到了商业银行资金与人员的有力支持,发展也极为迅速,出现了各大商业银行牵头组
建的当时证券界的航空母舰------国泰、华夏、南方三大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当然,在市场发育的初期,大量银行资金
进入证券市场会助长泡沫经济,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正因为这点,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证券法》第三条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两部法
律的颁布,从立法上割断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资金借贷联系。
权威人士认为,在当前市场发展条件和监管条件下,银证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虽然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但也割裂了
作为资金盈余方的商业银行与资金需求方的证券公司之间的正常联系,在特定的条件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实现在银证分业经营的同时,又能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将是拓宽证券公
司融资渠道的重要努力方向。
当然,证券公司发行债券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如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信用级别尚未建立,绝大多数证券公司
不是公众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等。因此,权威人士建议,管理层可以制定和出台相关法规、制度,严格规范证券公
司发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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