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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2月10日 09:1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在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过程中,转让当事方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重要保障之一。

  ●与外商直接接触的拟出让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披露,尤其涉及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价格 形成及外商持股时间期限信息等重要内容。

  ●外资并购当事人应该将相关部门的审核或登记情况进行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对外商付款进度及有关过户和变更 登记手续进行持续披露。

  ●上市公司应对董事会、管理层构成及其成员情况进行详尽披露,在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对后续事项予以 及时披露。编者按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发布,不仅标志着外资并购将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成 为证券市场的热点,也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有了实质性举措。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在外资并购这一新兴领 域,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有鉴于此,本报从即日起在本版推出《外资并购法律论坛》栏目,与关心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的社会各界一道,展开持 续深入的讨论。

  一、外资并购热点即将出现

  200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 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告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向外商转让的历史结束,也预示着外资并 购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个热点。

  该《通知》指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目的是:"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 结构调整步伐,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该《通知》第1条第3项也明确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 将其作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是涉及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大事件,往往会造成公司股价的剧烈波动。这就不 排除少数大股东利用股权转让的机会操纵股市,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亦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至今为止,无论是 实体上还是程序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给予投资者以实质性的保护方面仍有待完善。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或法人股 一股独大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在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应该引起足够 的重视。

  在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过程中,转让当事方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无疑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重要保障之一。有鉴于此,《通知》在第4条中规定:"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收购、信息披露等规定。"但是,一旦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及有关当事方应该履行哪些信 息披露义务,其是否应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之外的其持有义务,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我国关于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信息披露义务主要规定于《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并组成一个比较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

  《证券法》第62条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发生可能对上 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该法第89条对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亦作出了 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7.4.5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以及"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 司,并对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与其他法律和规章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相比,该《办法》对信息产生的时间与 披露的时间间隔规定得极短,即"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就应该进行披露,让中小股东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从而减少和避免内 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产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该《办法》对协议的实际履行过程等后续事项并未规定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条首先对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指"持有、控制 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 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第14条对持股变动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亦有规定,包括:"(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 2)上市公司名称;(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4)持股变动方式;(5)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 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当然,该条规定仍然比较原 则、抽象,在实际披露过程中,其内容可能会远远超过该条规定的内容。

  三、外资并购中的信息披露

  我国目前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外资受让这些股权将主要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为规范并购过 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1月28日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得我国信息披露的整个 体系更加趋于完善。

  总体而言,外资并购过程中,外商的具体情况、转让价格的形成、有关审批事项、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外商持股的 时间期限、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有无变化以及变化情况、有关后续事项等都应该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及时披露。

  1、有关外商的具体情况的披露

  《通知》第3条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 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关于外商的较为详细的具体情况,应该作为信 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及时披露。也就是说,信息披露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该外商的名称和住所。《通知》中规定的要素, 有的是可以量化的,有的是不可以量化的,但不管能否量化与否,都应进行如实披露。如公司治理状况、经营状况、经营规模 和资金实力、资金来源和财务资料、银行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等。

  在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谈判协商过程中,与外商直接接触的主要是拟出让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其对外商的 具体情况也最为了解。如果不要求其将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就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中小 股东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外商的具体情况是中小股东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如果不能及时让中小股东获得相关信息, 作为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重要手段之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难以实现其自身应有的价值。

  2、股份转让价格的形成

  涉及到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问题时,转让价格敏感而关键。它不仅涉及到国有资产能否保值增值,而且还涉及 到是否真正贯彻了《公司法》所规定的同股同权、股权平等的基本原则。

  《通知》要求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时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来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无疑是一大突破,但同 时也就意味着,在实际转让过程中,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价格形成方式。其股份转让价格的形成,必须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 容之一。

  3、有关审核、登记事项

  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时,首先要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次涉及到向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核或登记等程序。有关当事人应该将这些部门的审核或登记情况及时进行披露。例 如,在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收购北旅股份一案中,股权转让于1995年7月实施;同年9月,北京市外经贸委对外方在我国 投资的合法资格作出确认;同年12月,有关转让文件由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生效。可见,如不要求对此类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 披露,不仅会导致转让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而且极易给投资者形成误导。

  4、股权转让的具体实施

  具体实施阶段应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价款的支付、股权的登记过户、股东的变更登记等。《通知》对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前提条件,支付转让价款所使用的货币都作了明确 的规定。这样,上市公司必须对外商付款进度以及有关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的进行情况等进行持续披露。

  5、外商持股的时间期限

  《通知》第7条规定:"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12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也就是说,外商持股的时间 不得少于12个月,其目的是鼓励外商进行长期投资、避免短期操作。

  从外商承诺的持股时间的长短,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出外商的真正实力和并购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看出外商 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一般来说,如果外商是出于快速低成本占领中国市场的动因进行并购,其持股时间会相对比较长 ,同时也会努力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策略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故该信息是中小股东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应 予充分及时的披露。

  6、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有无变化以及变化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核心机构,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的关键所在。优良的管理团队 ,是公司良好业绩的基本保障之一。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该对公司董事会的构成及其成员(尤其是外方董事)和管理层(如 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情况进行详尽的披露,使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7、后续事项的披露

  这主要是指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经营方向、经营策略以及主导产品等是否有变化、变化方向等都应及时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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