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是原L证券公司员工,L公司被T证券公司托管后,因裁员我被辞退。而此前,L公司已经三年没有给我办理养老
统筹。请问,现在T公司是否应该补办养老统筹?另外,T公司是否应给予我一定补偿?按法律规定,我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得
到保护?
大连陈先生陈先生: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现解答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劳动法》第26、27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447号》的规定,L公司可以解
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而由用人单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办法1994481号》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规
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57、58条等规定,
企业欠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补偿费,集资款等应予优先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17号,
社会统筹等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之日。
以上是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的解答。在劳动法规方面,各地方各部门可能还有一些具体规定,也请你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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