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93:02:06【本报杭州讯】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原丽水市兆丰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姚丽
华、丽水地区铅笔厂、丽水飞龙缝纫电器有限公司在集团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侵犯
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因而判令三被告按出资比例分别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182421元。法庭审理查明,1998年
5月2
0日,原丽水市兆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丽华向浙江雅仕寝品有限公司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还款计划》,对所
欠原告的借款182421元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作出具体规定。1999年6月28日,丽水市兆丰集团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
执照,而该集团公司原由7家股东组成,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组织清理相关的债权债务。七家股东除三被告外,其
余股东均已歇业。原告以三被告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理相关的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归还欠款本息24392
4.03元。法院审理认为,未歇业的三股东即三被告在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不清理企业债权债务,造成企业
财产流失,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系违法借贷,原
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对外债务的赔偿义务,遂作出如上述判决。
(王燕勇卢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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