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93:02:07□本报记者王松工人日报记者胡成勇
一封来信引起关注今年10月以来,中华工商时报和工人日报驻黔记者站及贵州省内几家媒体先后收到来
自贵州的确神药业公司的来信。反映该公司销售承包商朱明财从1998年元月以来,拖欠公司货款83万余元,贵州的确神
药业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是起合同诈骗案。但是当地的司法部门在介入此案并将当事人朱明财从省外抓回来不久即被取保
候
审,而且这个案子最后被定性为经济合同纠纷。的确神药业公司认为,在将一桩刑事案子转为民事纠纷后,民营企业的合法
财产权将很难得到保护。在贵州的确神药业公司的反映材料中,贵州省遵义县工商联致全国工商联法律委员会的一封信引起了
记者的关注。信中称:“遵义县工商联经过周密调查,认真分析后认为该案应定性为‘经济合同诈骗’,……而贵州的确神药
业公司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总经理徐能哲同志系贵州省人大代表,遵义县工商联副会长。……恳请贵会
对此案进行调查,为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在遵义的调查据的确神药业公司负责人介绍,200
1年4月,该公司向企业所在地遵义县公安局二科报案,以合同诈骗罪指控代理销售商朱明财侵占公司财产83万元,请求公
安局立案侦查。该公司介绍的案件大致情况是:涉案人朱明财分别于1999年3月2日、8月11日、12月27日三次与
的确神药业公司签订《产品指定区域承包销售合同》,取得了河南省的信阳、商丘、新乡、濮阳,河北省的邯郸、张家口,湖
北省的襄樊,贵州全省,山东省全省(除德州、聊城、菏泽、滨州四地区外)的代理销售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朱以“代
理区域大,要一定数量的铺底货”,“销售人员多,资金周转困难”,“大量资金投入了广告”等为由,要求公司赊货。公司
出于开辟市场的考虑,同意赊一部分货作为铺底,限额在30万元以内。于是朱以支付部分货款,欠一部分货款的方式陆续从
公司提货。从1998年元月至2001年4月30日,朱累计从公司提货折款合计为2043134.60元;公司为其代
垫付运费24643.60元;朱向公司付款累计为1234298.73元;欠公司货款833479.47元。至200
0年2月底,由于朱欠公司货款超过百万大关,引起了的确神药业公司的警觉。公司派员对朱的整个市场营销,货款收支情况
进行调查摸底发现:一、朱通过签订合同所取得五省区共34个地区的代理销售权,实际开展销售的仅有9个地区,尚有25
个地区根本未动,开展销售活动的地区仅占所签合同区域的25%。而朱又将这9地区的大部分区域转签给了别人经营,所雇
请的销售人员工资及费用大都由各区域代理商自行支付,朱实际上是坐收了加价利润。二、朱在一年内三次与公司签约,尽量
扩大代理区域,目的只有一个:给公司造成“代理区域大,人员工资多”、“开辟市场投入大”的假象,为赊货骗货制造借口
。三、朱数次离婚、结婚,估计光这项花费就不下50万元;另外,朱将其货、货款借给其子、其弟及其亲友,估计超过50
万元。鉴于上述情况,从2000年2月至8月,的确神药业公司数十次与朱通电话交涉,并于2000年2月28日正式致
函朱,要求订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否则将停止供货。2000年8月,朱到公司与总经理徐能哲商谈还款协议,待徐拟好
协议后,朱却不辞而别。徐只好将协议传真给朱,朱拒绝签字。在此情况下,公司正式决定停止向朱供货。2000年9月4
日,公司向朱发函催收货款,朱于9月8日回函,公开拒绝返还公司货款。同年9月16日,朱又向徐能哲总经理、公司财务
部、市场销售部发函,以“公司拒绝供货系违约”,“市场受冲击”为由,向公司索赔90万元。2001年4月,的确神药
业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遵义县公安局二科报案,6月朱被遵义县公安局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但后来经县政法委开会讨论
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县公安局于当年7月为朱明财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朱在被刑拘期间其弟朱明伦为其代交8万元现金,
朱现在尚欠的确神药业公司货款753479.46元。2001年12月,遵义县公安局作出向县检察院报请逮捕的决定。
县检察院在讨论该案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应予逮捕;另一种意见则认为
是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县检察院在请示市检察院后,将该案提请县政法委讨论决定。遵义县政法委于2002年1月10
日开会讨论该案时仍然出现了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2002年2月26日,市政法委书记张大新到遵义县政法委听取该案的
汇报,并列席了县政法委会议。县政法委会议通过讨论,最后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同时将该案定性为合同纠纷,决定不予逮
捕。县政法委要求县法院抽调精干力量,对此案尽快立案并快速审理,以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但的确神药业公司对
这种说法不予认可,认为这本身已是触犯了刑法的事,怎么可能改为民事纠纷,如果改为到法院打官司的话,往往会因为强制
措施的不到位而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最后企业的合法权益仍然无法保护。10月23日下午,记者首先来到了遵义县
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有关办案人员申明,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但就个人所知情况是,该案已有足够的证据将朱明财定
为经济诈骗罪。该人士证实了的确神药业公司方面的说法,案子最后到政法委被改成了经济合同纠纷。记者接着来到遵义县检
察院,该院李副检察长接待了记者。他说,该案现在是发回公安局再重新侦察、取证,由于本案发生后当地人大、政协、工商
联都很关心,因此对于朱明财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就非常谨慎了。当天下午6时半,记者在县委找到了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
记万强。万副书记说,这个案子被认定为合同纠纷是客观、公正的,并严格依法办事的,政法委为此召集了几次联席会议讨论
了此案。万副书记特别强调,当时对朱明财取保时,的确神药业公司方面反映强烈,我们非常慎重,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非公有
制经济的合法财产,一方面当事另一方的代理商又不断反映我们办错了案。的确神药业公司认为我们有私心,认为朱明财和我
都是习水县人,老乡关系上有点照顾。万副书记解释,在案发前我从未接触过朱明财,案发后我也仅在办公室接待过他妻子一
两次,都是公事公办,不存在任何袒护;另一方面朱明财也提出了申诉,认为最初以职务侵占罪的名义将其抓回来是错误的。
我个人认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对案子的定性是由大家决定的,不信可以查看会议记录。11月21
日,记者再赴遵义县调查,在万副书记的帮助下,记者在县政法委查阅了两次会议记录,结果正如万强所言,政法委在经过激
烈争论后,将此案定性为合同纠纷。遵义市委常委、遵义县委书记袁利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的确神药业公司是该县一家
较大的民营企业,也是该县较大的纳税户,对于民营企业的私有财产一定要依法保护,这样才能留得住企业、树立好政府的形
象。各界的看法近日,北京的有关专家就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如何界定这一难题作了一个案例分析,专
家们认为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相似之处,难以区分,同时由于有关执法机关在处理上方式不同,相似的情况,结果有时大相
径庭。最高人民法院顾保华法官认为,目前法律对此类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均属法律救济手段,其对当事
人的权益都予以法律保护,不应存在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精神,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获得民事判决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触犯刑法,具有社会危害性,
应受到刑事制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指出,在当前我国诚信观念不强的情况下,在交易活动中首先要特别注意考
察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和目的;第二,要特别注意考察对方的履行合同能力;第三,一定要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特别是提供物权的担保;第四,要依法办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履行合同,防止上当受骗。据贵州省有关法律专家
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的
规定:“行为人具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
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
期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货款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此,专家们在看了
有关案情介绍后,认为朱明财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货款的行为。因此,本案因定性为经济诈骗案。贵州的确神药业公司总经理徐
能哲告诉记者,本案发生后给公司的正常运转带来了种种不利因素,公司流动资金异常紧张,一些正常的销售业务也受到影响
。的确神药业公司的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当初朱明财被关在看守所时曾给徐能哲总经理写过一封忏悔信,希望的确神药业公司
能“大人不记小人过,给他一个悔过的机会。”可朱明财一放出来以后马上就变了脸,今年10月还写“函告”给的确神药业
公司,要求赔偿17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贵州家诚药业董事长、遵义市商会副会长张家诚对记者表示,十六大报告中已经
把非公有制经济列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公经济人士给予了充分肯定,作为同样在遵义创业的非公经济人士,本案
的走向引起了非公有制经济界人士的高度关注。由于在有关部门找不到朱明财的联系方法,记者最后没有见到朱明财。据悉,
目前贵州省政法委对此案较为关注,遵义市有关方面已要求依法办好此案。(9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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