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2日2日电(张治方张建新)《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日前经过天津市人大通过并开始施行,它通过法律
的形式对滨海经济区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等进行了确认和规范。这是天津市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发展等
方面进行制度创新的一次新尝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经济新区的地方性法规。
1994年,天津市提出了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滨海新区的设想,这一地区包括天津港
、开发区、保税区和塘沽
、汉沽和大港等在内的2270平方公里区域,海岸线长153公里。
目前这里已经成为天津最大的经济增长点和对外开放的标志性区域,今年前三季度已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75.28
亿元,同比增长19.9%,完成外贸出口总值47.63亿美元,同比增长28.6%。预计到年底,滨海新区国内生产总
值占天津市比重将达到40%以上、外贸出口55%以上。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4549个“三资”企业在新区落户,合
同利用外资177.08亿美元,世界500强中有82家在新区投资,这里成为全国外商投资回报率最高的地区,工业总产
值达到了1463.38亿元。
滨海新区是天津市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而设定的经济区划,所辖包括几个功能区和行政区,之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下
级关系,那么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实现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减少管
理层次保持廉洁高效成为保证滨海新区发展要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
《滨海新区条例》明确了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的新区管委会负责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协调区内
纵向和横向的管理关系,不打破各单位自身的经济、政治、社会的管理系统,不干扰各单位的行政、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宜,
与他们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又是各自独立的管理主体,为他们提供宏观指导与服务。
条例还对新区有关优惠政策、产业政策和运行方式等国内外客商非常关注的问题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使国内外投资
者放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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