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科技")在重大诉讼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下述违规行为:
1、北大科技在1999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从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共计贷款17,550.80万元,上
述贷款已于2000年底前先后到期。因北大科技无力偿还到期贷款,2002年4月23日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先后诉至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4月
23日作出(2002)大经初字86号、121--12
6号判决,于8月13日作出87号判决。判决北大科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工商银行大连星海支行偿还借
款本金17,550.80万元及利息,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2、北大科技在2001年10月,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贷款人民币2,900万元,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北大
科技出具了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02年2月到期。因北大科技无力偿还到期贷款,2002年4月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4月23日作出(2002)大经初字106号判决。判
决北大科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604,863.77元及利息
,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因借款逾期导致的诉讼金额总计为20,736.47万元,占北大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09%
。对此重大诉讼事项,北大科技未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予以披露,也未在2002年的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披露
,直至2002年10月30日才披露。
鉴于北大科技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1条、第6.8条和第7.4.2条等有关
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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