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人民银行26日对外公布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币同业借款(简称同业借款),是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入业务。
《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3年);同业借款的利
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方
法由借出入双方约定。
按照这份“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同业借款双方借入与借出资金规模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进行考核
。借入方同业借款月末余额与其人民币总负债月末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0%。《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当日,借
入方这个比例未超过40%的,以40%为最高限;借入方这个比例超过40%的,以现有比例为最高限逐年均匀调低,至2
006年12月31日之前调整为不超过40%。
央行有关人士说,各单位、个人如果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2002年12月15日之前以信
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联系人:周振宇。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司。邮政编码:100800。电子邮件:zzhenyu@pbc.gov.cn。传真:66012748。(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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