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年底,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公告逐渐多了起来。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参
照其相关规定,日前部分拟发生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尚存在一定差距。
收购报告书
《办法》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后向监管部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对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获得监管部门首肯后,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这里给出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概念。虽然尚需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但从《办法》同时指出的"收购人对其所
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看,报告书应该尽量详实、具
体。
从此前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收购方看,不少对于收购事宜仅是简要介绍,有的没有谈及收购目的,有的甚至"敷
衍了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披露收购方自身的实力以及具体事项的承诺。不少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因收购方实力不够曾几
度易手;由于没有后续具体重组工作的承诺,一些收购方似乎缺乏积极性。最终的结果是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重组进程。
董事会意见
《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被
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此前发生的股权转让实例显示,某
些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在责任心方面似乎有所欠缺。
如某珠海公司2002年6月发布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8月即获得财政部批复引入新"东家"。不过,对此公司董
事会只是简要介绍了新股东一些情况,并没有就此对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也没有聘请专业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公司三季报告披露"本年度盈利与否取决于资产和债权能否顺利地进行处置和变现的情况……但资产处置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至今,后续重组依旧没有明确的说法,令投资者多少有些迷惘。
独立董事意见
《办法》规定,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被收购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将与董事会意见、专业机构意见一并予以公告。从实际的情况看,不少独立董事似乎"忽略"了这一
个问题。如某ST公司于2002年6月聘请了独立董事;7月,公司原大股东与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11月4日
获得财政部的批复,后者正式成为该ST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过,在此期间,新产生的独立董事并未就该事宜可能对公司产
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办法》正式实施后,独立董事就不能不说话了。
特别关注MBO
今年以来,洞庭水殖、胜利股份、特变电工等多家上市公司实现了MBO。对此,《办法》特别规定"管理层、员工
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显然,这一规定比对通常概念的上市公司收购更
严格。
从上市公司执行的情况看,虽然不少在形式上符合规定,但在内容上却难尽人意。如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MBO
事宜发表意见时仅称"将有利于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以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利益",但具体如何实现"有利于……"却没有说清楚。
另一公司甚至在形式上也未能达标。针对由公司法定代表间接控制的企业对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收购行为,直到获得
主管部门批复后,公司董事会也仅仅发布了一个提示性公告,而没有对该行为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任何意见。独立董事
也是缄默不语。董事会与独立董事也都没有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供咨询意见。显然,这给投资者对该行为作出判
断增加了难度。相信,在《办法》正式实施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离任审计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
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
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但是,个别上市公司原控制人离任后留下不少累赘,甚至导致上市公司
后续重组无法展开。对此,一些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似乎并未尽职。
间接控制的信息披露
《办法》将"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
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也称为上市公司收购。这样,我们理解,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以达
到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也应该按照《办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如日前通过受让股权,上海祖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天业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控股创兴科技和哈慈股
份。对此,两公司都是仅作了提示性公告。董事会、独立董事却没有对该事宜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具体的意见。同样,
也没有聘请专业结构对此提出咨询意见。间接发生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似乎尚没有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视。
此外,《办法》指出,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行政划转、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
股份,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同样照章办理。看来,只要是发生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收
购方、被收购方都需要进行详实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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