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嘉宝实业案率先结案后,又一起证券民事赔偿案------红光实业案也于昨日顺利结案。记者在对两起案件进
行比较后发现,尽管从广义上看,两起案件均属于和解结案,原告方均从被告方获得了一定金额的款项,但仔细分析的话,"
红光案"较之"嘉宝案"似乎更能体现出被告方是在为其虚假陈述行为"买单"。
首先,"嘉宝案"最终是原告彭女士以其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
申请,法院下达的《民事裁
定书》认定的是彭女士撤诉的事实。因此,此案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庭外和解。而"红光案"则是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
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最终由法院下达的《民事调解书》认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书》,这是人民法院在
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
其次,记者发现,无论从"嘉宝案"的《民事裁定书》,还是"红光案"的《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方给予原告方的
款项均没有使用"赔偿"的字眼。在"嘉宝案"中,原告获得的款项被称作为"补偿",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在此案的各类问
题上分歧依旧,并在《民事裁定书》上出现"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依据不足,原告对此表示注意"的模糊性辞令。因此,原告的
损失虽然得到一定的补偿,但并没有认定被告为其虚假陈述行为所负的责任。
"红光案"用的则是"支付"这样的字眼,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写道,原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和国泰
君安证券的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两被告,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主持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可见,这个调解
是在被告存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这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所以,有关律师认为,原告方获得的这笔款项可以看作是被告
方为其虚假陈述所负的责任。
法律界人士对于两起案件的结案也给予了客观的评价。他们认为,两案的审结是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不断健全
的体现,对于目前尚在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然而,由于两起案件从起诉到最后结案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此,达成和解协议也就成了双方当事人在最快时间内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
这些人士还认为,在肯定"嘉宝案"、"红光案"以和解方式结案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这还只是"个案"
的解决。对还在各地法院等待判决或是审理的同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而言,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并据此进行审
理判决或调解,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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