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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QFII《办法》12月起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08日 11: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7日电(记者李柯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今天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将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围绕着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问题,近一年多来,中国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大 量研究,并听取了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
上,制定发布了这一《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英文缩写QFII)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办法》,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具备相应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 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二是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 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是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 的重大处罚;四是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同时强调,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 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办法》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 资额度。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 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 份总数的20%。《办法》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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