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息(记者薛莉)金融统计资料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受到严惩。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对外公布了修订后的《金
融统计管理规定》,并决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共8章45条,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
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邮政储汇局等。
《规定》指出,严重违反《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五种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
)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这五种行为分别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虚报、瞒报、伪
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虚报、瞒报
、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
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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